(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采用列举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2)被害人或者亲眼所见的人指认他犯罪。(三)在本人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5)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6)身份不明不告知真实姓名地址的。(7)有脱逃、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二)除公安机关依法有权决定和执行拘留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下列两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2)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2.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一)拘留决定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人填写《拘留申请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拘留证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由检察长决定。
对于拘留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二)拘留的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手印。如果被拘留者抗拒拘留,行政部门有权使用强制手段,包括使用约束手段。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和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执行异地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3)拘留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脱逃、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批准逮捕书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
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为14日,对脱逃、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以上是对什么情况下会发生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
可见,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措施,是针对可能发生的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使用的。同时,刑事拘留是一种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因此,一旦被拘留,当事人及其亲属应立即聘请律师介入,从而更好地保护被拘留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