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权代持协议

联想y5002022-07-07  11

什么是股权?

即股权持有人拥有与其拥有的股份比例相对应的权益和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东身份可以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是股票期权。股权的主体是股东。一般来说,公司是合资组建的经济组织,股东的人格无关紧要,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

股权主体有两个特殊问题:(1)公司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2)股权主体可以是复数,即同一股份或出资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拥有时,形成股权的共同所有权。

公平的内容

1.投资受益权

受益权是股东根据其出资额或股份向公司分配盈余的权利,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股东按照投入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所有者受益权。

公司可以分配的红利只能是累计实现的利润,这是资本保全制度在公司分配制度中的体现。各国公司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比如英国{1985}公司法第263条第(3)款和第270条第(2)款都规定,公司的股利分配只能是公司账目报告中累计实现的利润。法律还规定,公司在分配股息之前必须弥补亏损。公司资本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项目和范围。将公司资本用于分红是违法的。该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任何收取股息的股东,如果知道或理应知道其股息已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将所得退还公司。该法还规定,董事对分红派息以资本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2.投票权

表决权是股东根据其持股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董事的选举和更换,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公司章程的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股东大会在决定这些重要事项时,是以通过一定比例的表决权为基础的,表决权的多少与股权比例相对应。法国民法典第1843-2条规定,每个股东在公司资本中的权利与其在公司成立时或公司存续期间的出资额成正比。法国公司法第58条规定,每一个股东都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拥有与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相等的票数。

3.选举管理权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公司的管理由董事会实施,因此董事的选举是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手段。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司董事分别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在世界各地的公司法中,这种做法很少有例外。

4.建议或查询公司运作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但我国《公司法》需要对这一股东权利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首先,应该明确这种权利是单一股东权利还是少数股东权利;二是要明确行使这一权利的时间是在任何时候还是只在股东大会上;第三,明确董事行使这一权利时对股东的态度。

5.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6.转让股份或出资的权利

虽然不同形式的公司出资或股份转让有不同的法律条件,但股东原则上有转让出资的权利。

7.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股东剩余资产分配权是指公司清算时,股东有权分配剩余资产。该权利的前提是清算时公司的净资产大于公司的债务。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由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8.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包括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和发行新股的优先购买权。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时的优先购买权。这种权利在股份公司是不存在的。

关于新股发行的优先购买权,有些国家(如法国、德国)通过立法直接赋予股东优先购买权。中国台湾省的公司法也采取了这种做法。有些国家(如日本、奥地利、挪威)委托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规定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公司法》第33条明确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行新股时的优先购买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在认购新股时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9.上诉权

诉权是指股东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其股权的权利。股东法律制度下的诉讼权利有两种: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所谓直接诉讼,就是个人股东或数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股东的身份对公司或其他受害者提起诉讼。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了这一权利。但仅限于股东大会。当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但该规定并未规定股东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所谓派生诉讼,又称代表人诉讼、间接诉讼、二次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特别是控股股东、董事等管理人员的损害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公司的利益对受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损害,赔偿公司的损失。例如,日本《商法》第267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①持股超过6个月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提起诉讼,当面追究董事责任。②公司自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3)当出现将造成公司无法挽回的损失的紧急情况时,无需等待30天后,即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派生诉讼作出任何规定,这也是需要改进的地方。这种规定也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完善所急需的。在我国,控股股东或董事、经理侵犯公司权利的现象非常严重。

股权分类

股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自利权和共同利益权

这是根据股权先例的不同目的对股权进行的分类,即自益权是专为股东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红利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购买权等。共益权是为了股东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请求股东大会的决定无效的权利、请求查阅账户的权利等。

2.单一股东权利和少数股东权利

这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量来分类的,即单一股东权是一个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利,所有股东的权利都属于这个权利;小股东权是在达到一定股份数量后才能行使的权利。比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只能由持有公司10股以上股份的股东行使。小股东权是公司法为补救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即防止大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侵害小股东,有助于保护小股东。

3.普通股东的权利和特别股东的权利

这是根据股权主体的特殊性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殊股东享有的权利,比如优先股股东享有的权利。

来源: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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