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部法律是单纯用来裁判案件的。
法律的目的是管理和约束,建立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行为,这是法律的首要目的。有了案例,就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是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表现,而不是它的最终目的。
《汉谟拉比法典》作为巴比伦统治者汉谟拉比制定的法典,自然以规范行为、建立秩序为目的。在这部法典中,有大量关于契约、所有权以及家庭和社会关系的文章。这些规律不仅可以作为判断的依据,也是人们平时需要执行的约束。
比如《汉谟拉比法典》第265条规定:“受托管理牲畜的牧羊人弄虚作假,恶意归还新牲畜,或者私自出售牲畜的,应当向牲畜的主人赔偿十倍的价款。”
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直白的法律规定,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作用:一是确定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受托牧羊人不能欺骗,不能归还出生的动物,不能私自出售);第二,确定实施这些违法行为的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如果实施上述犯罪,将向车主支付十倍赔偿)。
对于法律来说,这两个角色极其重要。
当然,最著名的“以眼还眼,以眼还眼”的法律也是这个宗旨的体现:这个法律规定,伤眼者眼必伤,断骨者骨必断。其实也是在说,禁止无故伤眼断骨。如果没有人去做这些被禁止的行为,那么法律规定的后续措施/惩罚措施就不会被实际使用。
此外,有趣的是,《汉谟拉比法典》也对法庭本身做出了约束。如果法官在判决书中已经作出了判决,判决已经写成,那么判决就不应该改变。如果需要改变,这个法官就再也不能担任法官了。如果有人在涉及生死的案件中作伪证,并且被证实,这个伪证人应该被处死。这些都是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