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申请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已经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请失业保险的流程。
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目前采用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离线时,他们需要自己向代理机构申请。在线上,他们可以使用官方APP、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社保公众门户等渠道进行申请。目前大部分地区不需要申请材料,申请即可。
受理申请后,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判断,对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条件者可进入下一步评审程序。
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失业原因、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待遇信息等进行审核。,退回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并告知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失业保险金申请已通过,可以按月领取失业待遇,并及时告知领取方式。
通过申请的人将每月获得失业救济金。
三。申请失业保险的终止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3)移民国外;(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