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价格
(FOB) FOB又称“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是指从装运港到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不包含在结算价格中的销售价格。
对于FOB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提货,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并及时通知买方。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指定的船只时,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这个术语中,我们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将货物运送到客户货代的指定地点,但是在这个术语中我们要注意的一点是费用。
费用为:国内运费+港口当地杂费。一般来说,我们倾向于忽略港口当地杂费。
由于指定货代的费用高于我们自己的货代,我们在向客户报价时必须特别注意,否则这将是我们利润减少的点。
当我们向客户报FOB价格时,我们向客户报的价格是:国内运费+当地港口杂费+货物成本价。我们一定不能把FOB记成EXW来计算成本,否则我们会损失一部分成本,也许那部分成本只是我们自己的利润。
那么我们就知道,有FOB,就一定有CIF。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国际贸易中的FOB价格条件称为FOB价格,从而也将包含运费和保险费的CIF称为CIF价格术语。
但真正的CIF不是CIF,而是DES。DES是指在目的港装船交货。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用船运输到目的港,并承担货物到达港口前的所有费用和风险。货物在船上交付给买方,但卖方会在不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情况下完成交付。
cif不是CIF,因为CIF的风险转移限额也是托运人的船舷,而不是目的港。因为CIF术语属于正式交货,即在装运港船舷交货后,风险转移给收货人,不需要在交货完成前将货物送到客户指定港口。
比如用CIF条款订立的合同,在船离开装运港前触礁沉没,买方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买方只能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说明卖方对到达目的港的风险不承担责任。所以大家不要把CIF误认为CIF。
对于FOB,我们应该特别注意装运港的杂费。由于我们在与客户谈完所有费用后才会知道客户指定货代的信息,那么我们就错过了知道客户当时指定货代收取费用的标准。对我们来说,收费和我们预算的差异会给我们造成一些损失。
因此,在我们与客户谈妥贸易条件后,我们必须要求他们指定货代信息,以便与他们核对我们货物的当地港口杂费,以便做出最准确的报价,不要让我们的预算利润白白流失。
而且FOB客户必须指定货代!担心无单提货怎么办?让我们从一个案例研究开始:
青岛某家具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一家韩国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青岛公司向一家韩国公司出口了一件木制家具。交易方式是离岸价格。
卖方备好货后,根据买方的指示,订好舱位,交给青岛货代A。货代A将全套正本提单交付给卖方,提单由b公司签发。
卖方拿到提单后,根据约定凭提单复印件向买方主张货款,但收货人直到货物到达目的港才付款。虽然提单还在我手里,但毕竟如果没有收到货款,如果退货或者转卖给第三方会带来很大的损失,所以卖家继续催促。可是,后来卖家得知已经提货,买家就不再付款了!提货单在手。怎么才能提货?
于是卖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承运人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问题是,承运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吗?目前敢无单放货的企业通常是这样的:皮包公司或者海外公司大概不太好承担责任。
FOB是指买方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方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买家的,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一般都是这种情况!
这种贸易通常会产生两套提单:货主提单和货代提单。货物代表自己(或其代理人)向船公司订舱位,并取得货主单据;国内出口商拿到货代出具的提单(甚至拿不到提单),发货人和收货人一般是显示卖方和买方。
货代从船公司拿到货主单据后可以直接发给国外代理,国外货代收到货主单据后可以到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在将货物交付给实际收货人时是否应该收回货代的票据,这是另一回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没有要求收货人归还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中的提单在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视为废纸。
无单放货是怎么产生的?
FOB是指买方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方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买家的,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一般都是这种情况!
这种贸易通常会产生两套提单:货主提单和货代提单。货物代表自己(或其代理人)向船公司订舱位,并取得货主单据;国内出口商拿到货代出具的提单(甚至拿不到提单),发货人和收货人一般是显示卖方和买方。
货代从船公司拿到货主单据后可以直接发给国外代理,国外货代收到货主单据后可以到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在将货物交付给实际收货人时是否应该收回货代的票据,这是另一回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没有要求收货人归还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中的提单在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视为废纸。
哪种分娩方式更安全?
事实证明,在出口业务中,卖方有必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谨慎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以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以下是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般来说,在出口业务中使用CIF或CFR术语比FOB术语更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所涉及的三个合同(销售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都是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以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船、保险等事宜,以保证操作流程的相互衔接。此外,有利于中国航运和保险业的发展,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不是绝对的。首先要根据交易货物的具体情况,考虑自己安排运输是否困难,是否经济。
FOB的风险还在于,如果指定货代不能直接订舱,货代通过其他专业路线订舱,那么在运输上就没有真正的控制权,导致运输出现问题也不能及时解决。
卖家可能会说我们不负责这个FOB货的运输,跟我们没关系。我不需要担心它。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因为当货运路线是选择题时,运输时间延长,增加的就是厂商资金循环周期的增加。比如在南美,有的船航行需要60天左右,有的只需要一半的时间(具体的船公司我就不说了。厂家订舱的时候记得问一下航程,这一点很重要),会耽误向客户收钱的时间。有时候收货人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不惜指定航程长的船。这种行为可以理解。当然,也有厂家出于仓储原因,愿意拿远航的船,可以降低仓储成本。如果货物的价值很小,那么你什么也看不见。如果货值大,客户付款速度慢会导致汇率的不确定性。我觉得厂商深有体会。现在汇率日新月异,要注意汇兑损失的问题。
如果你们必须以离岸价达成交易
需要注意的事项
1.买方派船到香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物未备好,船舶晚点,延误装货期。
2.提高存款比例,降低客户流失的概率。当运费的方式打不过客户的时候,在支付方式上一定要守住底线。我们宁可少赚,也不做生意,不能冒险赔钱。
3.在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好的货代公司,不一定局限于某一家。如果承运人和提单没有在中国交通部备案,你就要小心了。(记录的提单和承运人都要交押金,这样提单相对安全。)如果买方不得不偏执于自己的观点,卖方就不得不考虑风险。接受知名船公司,坚持使用船公司的提单。尽量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货代及其出具的提单。同时,货主在代境外货代办理装运港手续时应要求我方货代出具保函,并承诺指定境外货代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传阅的正本提单交付,否则将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发生无单放货,才能进行索赔。
4.在FOB出口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发货人委托货代或NVOCC订舱船公司,订舱权不能交给买方,因为订舱和交货的义务是统一的。发货人(卖方)的名称必须填写在提单的发货人栏中。寄售人掌握了寄售订舱权,就掌握了货物的控制权。如果买方信用良好,并且有转卖在途货物的要求,可以将买方作为托运人。如果不知道买家的信用,为了安全起见,还是把卖家当成发货人比较好。
5.还宜使用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这样银行可以严密控制货权,防范无单放货风险。
6.投资中国信保对冲风险。投资前,了解一下自己不担保的国家和地区,黑名单客户,多了解一下中信保险拒赔的案例,以免雪上加霜。
无单放货,卖方该怎么办?
网上给的建议有找大使馆,打国际官司,各类案件黑名单,找催收公司,更不用说客户是不是职业诈骗,狡兔三窟有几个公司,有没有黑手党背景,有没有在意这些威胁。光是去海外跟进他们,必然要耗费人力、财力、精力,接下来的生意就不用做了。
在对外贸易中,产权是最重要的。不要整天埋头讨价还价,掉进别人设下的陷阱。还是那句话,防患于未然,胜于事后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