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何意义


”“公民意识”一词首次出现在党代会的报告中,引起许多人的关注。增强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公民意识,无疑是扩大人民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如何增强我国公民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公民意识,也一直是社会科学领域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 一、公民意识概念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公民意识不仅能直接表明一个国家精神文明程度,而且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作用。 二、当代中学生公民意识的现状 中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加强中学生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对于提高广大中学生自身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以及推动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法治国家的实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我国中学生公民意识整体上有较高的水平,主要体现在:中学生对国家历史、国家制度和国家常识比较清楚;比较关注社会发展,对基础法律知识的了解较好,中学生具备一定的平等意识、民主意识以及环保意识等现代意识。 但也有某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值得我们关注。主要是大多数学生对公民角色的认识还处于不自觉状态,他们将自己作为“公民”的这一现代社会中最常见的角色忽视了、淡化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方面,他们仅停留在认识和遵守道德法律层面,却不愿意主动制止不道德和违法行为;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却不理想,把义务与权利、义务与道德混淆在一起。由此可见,中学生的公民意识仅仅体现在书本上,体现在口头上,却没有真正内化成为自己的意识。 三、中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培养的途径和方法 由于中学生在公民意识方面最大的问题就是不能在行动中体现出应有的素质,理论和实践脱节,知行不统一。反映出我们对中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不足,培养的途径方法还有待探究,我认为对中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学生自治,提高中学生公民意识。民主政治的要义是公民平等而普遍地参与决策。中学生通过参加班干部竞选,班级管理活动,能加深对民主运行规则的理解,培养民主素养,同时,让学生积极参与班级的相关管理,行使其作为被管理者的权利,也有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 2、把中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课堂教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对中学生进行系统的公民知识教育,建立和完善公民知识体系。例如可以在政治科中设置专门章节进行讲解。另一方面,于各人文学科中渗透公民意识教育。 3、把中学生公民意识教育与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调查,为特殊群众爱心募捐等实践活动是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十分有的手段,这些活动贴近实际生活,避免了空调枯燥的说教,其中听蕴涵的伦理准则,价值观念更是加强中学生自理、自主能力和行为训练,提高公民意识和实际生活能力的重要途径。 4、通过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来增强公民意识。公民教育与环境因素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公民教育活动受到环境的制约,环境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民教育的效果,另一方面公民教活动的广泛开展又可以改善环境。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发挥环境特别是舆论环境的导向,监督教育功能。公民教育的环境建设应从教育小环境与社会大环境两个方面着手。从小环境来说,就是要建校园文化环境;从大环境来说,就是要建设好整个社会文化环境。校园文化对中学生的公民意识的培养既有显性的约束力,又具有隐性感染力。因此,我们要努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优美事物。例如,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利用广播站、校报、宣传窗、学术讲座和人文讲座等,使学生从中受到教育,并自觉地约束自己不合乎道德的行为。社会大环境的建设特别重要,如果违法乱纪者得不到严惩,如果民主法制建设得不到落实,如果社会风气得不到有效纠正,如果社会道德滑坡现象得不到制止,那么公民教育只能是纸上谈兵,系统的学校公民教育会事倍功半,因此,良好的环境对于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加强对中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然需要,中学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且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因此,我们针对中学生的公民意识的现状,研究、探索提高中学生公民意识的各种有效措施,将是一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长期工程。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公共意识即公共规范意识、公共利益意识、公共环境意识、公共参与意识,构筑了现代公共意识的底座,那么“公共性”在每个人身上折射出的现代素养,则标注了一个民族迈向现代化的文明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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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年代,中国******民推翻一切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就是为了争取和实现人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时代,随着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社会利益多元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中国***作为长期执政的党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突破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理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问题,把工作重点从调整对立的阶级关系转移到承认和保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权利义务关系上来,转变重政权轻民权的观念,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些执法人员还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习惯于有罪推定,忽视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因此,我们必须着力提倡打击与保护并重的观念,增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意识。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们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开辟了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境界,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第一,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但只有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唯物史观,揭示了社会的本质、发展动力和发展规律,才使人类的社会和谐理想变成了科学。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论证了实现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揭示了未来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特征,指出了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唯物辩证法,揭示了社会系统内各种要素之间的普遍联系、对立统一和相互转化的规律,阐明了社会结构、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辩证关系。马克思关于“自由人联合体”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表述,指出了未来高级的和谐社会的目标模式。我们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顺应了人类历史潮流,是把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社会的科学构想与中国实际结合,逐步将其变成社会发展的现实目标和具体措施,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的6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贯通,既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发展与稳定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这6个方面的要求既阐明了和谐社会的目标体系,又提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基本途径和原则,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第二,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促进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从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社会主义运动在苏东国家遭受的严重挫折,提供了深刻的教训。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曾经是各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样板。但如此强大的国家却出人意料地迅速解体,苏联***也丧失了执政地位,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苏联***在改革过程中没有处理好社会成员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和谐发展问题,没有把社会公正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到应有的重要位置。苏共的许多党员和广大工人、农民对其感到绝望,对社会主义的前途失去了信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全面发展、全面进步、全面现代化的社会。党的十二大明确了“三步走”的现代化建设战略部署,提出了包括经济富强、政治民主、精神文明在内的三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总体格局。党的十五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目标,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纲领,从而使现代化建设格局更加明晰而深入。进入新世纪,我们党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拓展为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这不是简单的增加,而是认识上的一大飞跃。和谐社会的提出,表明了中国***更加关注社会建设,更加注重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这拓展深化了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格局,进一步充实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为我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审视和处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新的更完整、更科学的坐标系。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新发展,也表明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第三,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升华。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只有认真研究和掌握执政规律,不断完善执政方略,提高执政能力,才能有效地领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体现了我们党执政的本质要求。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强调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强调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强调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贯穿于其中的重要思想,就是要努力实现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和谐。在此基础上,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概括形成“和谐社会”的概念,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要求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并将其作为党需要加强的五大执政能力之一。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本质的内在要求。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和谐状态,我们党执政为民的目的和要求才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执政方略的新认识,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探索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巩固党执政的基础、实现党执政的任务,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我们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目标。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取得的成就世界有目共睹。进入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必须认真把握的新趋势新特点:由于资源能源紧缺压力加大,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由于发展不平衡,城乡矛盾、区域之间的矛盾、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更加突出;由于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并更趋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遇到新的挑战;由于劳动者就业结构和方式不断变化,人员流动性大大加强,社会组织和管理面临新问题,人与社会的矛盾更加突出,等等。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是我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前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我们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为我们认识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

第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我们准确把握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有力应对来自国际环境的各种挑战和风险。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但国际形势继续处于深刻复杂的变化之中。世界格局处于向多极化过渡的重要时期,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入发展,科技进步突飞猛进,国际产业升级和转移速度加快,各国注重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从总体上看,这些因素给我国的改革发展带来了难得机遇和有利条件。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当今世界仍很不安宁,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我们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应对来自外部的各种挑战和风险,把国内的事情办好,始终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局面。这是集中全党全民族的智慧和力量、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

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也是我们党实现执政的历史任务的重要条件。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强调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强调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好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强调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等等,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了新的重要的进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凝聚起来,可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和物质力量,可以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社会基础。也只有把社会建设搞好了,我们党才能不断增强执政的社会基础,才能更好地实现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有广泛的世界意义。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国家,努力使当代人类1/5以上的人口进入和谐状态,这无疑具有世界意义。我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探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途径,将对当代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理想作出新贡献。

国家意识,定义指生活在同一国家的居民在长期共同的生活、生产、斗争中形成的对整个国家认知、认同等情感与心理的总和。

国家意识是公民对国家的认同、认知意识,是社会个体基于对自己祖国的历史、文化、国情等的认识和理解,而逐渐积淀而成的一种国家主人翁责任感、自豪感和归属感

公民意识的培养。

用英文表达

翻译如下:

The cultivation of civic consciousness

重点词汇释义:

公民意识:consciousness of citizenship

培养:train; develop; foster; culture; bring up

一、要创新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培。

所谓外部环境,主要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方面,就是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为现代法律意识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政治环境方面,就是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政治活动程序和政治观念的科学化。

文化环境方面,就是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谓的内部环境,主要是指法制自身状况。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和制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理论和方针;二是着力提升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二、要适宜新时期的发展要求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社会主义的法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其创制和实施都有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参与。但是,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制观念的增强、正确法律观点的确立,都需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完成。

从80年代开始,经过多次普及法律常识活动,己取得明显地成效,还要适宜新时期的发展要求,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这对进一步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要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方针、严格执法。认识来源于实践,社会上日常的法制实践活动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升,具有巨大的、现实的影响作用。

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能严格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就能真正显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力量,显示出法制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就能带动、影响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并得到他们的信任。经过长期的重复实践,就会形成固定的习惯和观念,也就会不断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四、要高度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调研。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发达与否,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是否繁荣有直接的关系。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法律人才又是宣传、传播、深化法律意识的先导,法学研究是培养健全的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

在法律实践中,一些新经验、新思想须及时总结、认真推广,而这些都离不开法学研究、法学探索和创新。法学研究与实践的成果,又通过法学教育使部分人先行接受,然后,再通过这些受教育者用各种方式向社会传播、推广并付诸实践,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发展、更新和提高。

五、要竭尽全力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法制。利用大众传播媒体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途径。

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体(如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大众传播,具有信息来源的普遍性,强烈的时效性和敏感性,广泛的普及性,以及公众教育机能等特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率已大大提高,只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就能产生迅速广泛的影响,同时极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扩展资料

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树立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如我在99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楼某与李某到我市甜梦歌舞厅找到王某,并邀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随前往来到带湖路一住宅区,楼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后进屋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抢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

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楼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辩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我们对他作不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如我办理的舒某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我们信州区五中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三中读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儿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法律意识

参考资料:

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浅议新形势下如何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一、我国现阶段公民意识欠缺的原因

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还不是很强,还存在一些影响公民意识形成的消极因素,究其根源主要有:

(一)臣民意识的影响

从历史上看,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维护皇帝的权力、地位和尊严,树立皇帝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出发点。而且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也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一言也可以废法,使古代中国形成了系统严密的官僚体制,这种封建专制制度培育出的是适应封建政治文化发展的臣民意识。近代以来,中国曾经有过几次思想启蒙运动,但由于各种原因,大都是昙花一现。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群众翻身做了主人,然而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在思想文化方面,人权观念、自由与平等、个性解放等现代价值观念统统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而抛弃,而许多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封建主义的东西,其中就包括臣民意识却一直存在了下来。改革开放后,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较大的解放,但由于缺乏系统的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家长制、特权思想、臣民意识在一部分人的大脑中仍然根深蒂固。

(二)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但在古代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极其淡薄。这主要是由于:1客观上由于自然经济、宗法家族和集权专制三位一体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商品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与之相联系的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无法正常发育与成长。这是传统社会民众缺乏权利意识的客观原因。2主观上由于儒家思想一向推崇重义轻利。受其影响,时至今日部分公民依然羞于言利,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居然会因打官司有贪利嫌而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这就不是现代公民应有的意识和行为。

(三)公民教育的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证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而没有及时转变思路。转变到提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上来。这也是导致公民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四)社会转型期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主要表现为:1存在着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所谓制度空场,就是制度的供给滞后、不到位,人们有了新的活动却无相应的活动规则。所谓制度冲突,就是不同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比如在法律、法规方面,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干着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勾当。2现存制度的效率不高或无效。制度的效率是指制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的大小。如果制度对人们行为没有约束力,则是无效。如制度对公款吃喝、公款消费等行为的规定,基本上是无效的。如果制度对人们行为有一定约束力,但没有达到制定制度时的预期效果,则是效率不高。如制度对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行为的规定。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甚至出现了诸如打假者被打、索赔者索不到赔、纳税人竞争不过高逃税等现象。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对公民意识的形成起着抑制作用。

二、提高法律意识的途径及方法

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笔者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实际状况,认为主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必须创造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所谓外部环境,主要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方面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为现代法律意识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政治环境方面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民主体、政治活动程序和政治观念的科学化。因为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识是在民主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文化环境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精神文明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必然要受到精神文明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公民法律意识的完善和提高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完善和发展。所谓内部环境,主要是指法制自身状况。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和制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二是努力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识的体现。其创制和实施都有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参与。但是,广大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制观念的增强、正确法律观点的确立,都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来完成。从1985年开始,经过几次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效,这对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严格执法

认识来源于实践。社会上日常的法制实践活动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具有巨大的、现实的影响作用。如果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能严格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就能真正显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力量。显示出法制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并得到他们的信任。经过长期的重复实践,就会形成固定的习惯和观念,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四)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发达与否,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是否繁荣有直接的关系。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而法律人才又是宣传、传播、深化法律意识的使者,法学研究是培养健全的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也需要发展,人们在运用法律来改造社会的过程中,仍有许多未知的领域。在法律实践中,一些新经验、新思想也需要及时总结、推广,这些都离不开法学研究。而研究的成果,又通过法学教育使一部分人先行接受,然后又通过这些受教育者用各种方式向社会传播、推广并付诸实践,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更新和提高。

(五)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途径。所谓大众传播就是通过某种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向众多对象传递思想和观点的过程。大众传播具有信息来源的普遍性、强烈的时效性和敏感性、广泛的普及性以及公众教育机能等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率已大大提高。只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就能产生迅速广泛的影响,同时极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深入人心。

(六)强化或树立具体的法律观念

1权利观念。树立公民的权利观念,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义务本质”反思的结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立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需要。强化权利观念,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原则得以真正体现,在广泛的经济、社会活动中充分地适用权利,发挥其创造性,同时尊重维护他人的权利。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应当包括对权利概念、性质、来源的正确认识;行使权利的自主意识和自觉性;权利行使时的求实态度与自律观念;建立和完善权利行使机制的使命感和创造精神等。这种权利观首先是公民的,与以往只重视国家权力(利)是不同的,它是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2契约观念。商品经济的交换活动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连接起来的。而契约具有平等、自主、自愿、互利、互相制约等特点。树立契约观念能够减少交换过程中的不确定、不安全因素。其法律含义在于通过明确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担任的法律角色,从而有效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契约观念的普遍化,是指这种观念延伸到更广泛的政治社会领域,使整个社会活动既充满活力,又有必要的约束,从而达到一种和谐的有序状态。3正确的诉讼观念。程序法是对实体法的保护手段。诉讼是适用法律的必要方式,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正当途径。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群众对诉讼抱有一种深深的偏见。不管有理与否,都认为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并往往把诉讼与受惩罚联系在一起。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们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而是寻求法律以外的方式,这样就不能运用法律对其权利和利益进行有力保护。社会秩序是一种法律秩序,社会矛盾和纠纷如果只通过非正当途径解决,往往造成对正常法律秩序的破坏。因此,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既是维护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

三、结语

人们的法律意识状态是受其物质生活条件和其他社会意识制约和影响的。社会生活的变化必然引起法律意识的变化。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显得复杂。因此,从实践需要出发,深入到社会生活中,调查、了解、把握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和个体法律意识的状况,分析、总结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提出各种有益的看法、主张,对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现阶段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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