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如何确定的

卫伉2023-05-02  21

一、为了与有关规范协调,将原规范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改为“甲、乙、丙”类液体,以利执行。

二、关于甲、乙、丙类液体划分的闪点基准问题。

为了比较切合实际的确定划分闪点基准,对596种甲、乙、丙类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情况如下:

1常见易燃液体的闪点多数为<28℃;

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40℃;

3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多数为60~90℃(其中仅“一35号”柴油闪点为50℃);

4闪点在60~120℃的73个品种的丙类液体,绝大多数危险性不大;

5常见的煤焦油闪点为65~100℃。

我们认为凡是在一般室温下遇火源能引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危险性范围。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平均气温在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季一般采用12~25℃。

根据上述情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28℃,乙类定为>28℃至<60℃。丙类定为>60℃。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这样既排除了煤油升为甲类的可能性,也排除了柴油升为乙类的可能性,有利于节约和消防安全。

三、关于气体爆炸下限分类的基准问题。

由于绝大多数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10%,一旦设备泄漏,在空气中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而造成危险,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数气体的爆炸下限>10%,在空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乙类。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基本上是可行的,因此本规范仍采用此数值。

四、关于火灾危险性分类。

为了使用本规范者正确理解、掌握、执行条文,现将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及各项生产特性简述如下: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看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其中最危险的物质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

2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

3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

4生产中最终产品及副产物的性质;

许多产品可能有若干种工艺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各不相同,所以火灾危险性也各不相同,分类时应注意区别对待。

各项生产特性如下:

(一)甲类

1“甲类”第1项和第2项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述。

2“甲类”第3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可以逐渐分解,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并且迅速放热引起燃烧,或者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猛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量的热,而温度越高其氧化反应速度越快,产生的热越多使温度升高越快,如此互为因果而引起燃烧或爆炸。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生产等。

3“甲类”第4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汽发生剧烈的反应,产生氢气或其他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引起燃烧或爆炸。该种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剧烈反应,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汽时更大。如金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钙、磷化钙等的生产。

4“甲类”第5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夺取电子的能力,即强氧化性。有些过氧化物中含有过氧基(—O—O一)性质极不稳定,易放出氧原子,具有强烈的氧化性,促使其他物质迅速氧化,放出大量的热量而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该类物质对于酸、碱、热,撞击、摩擦、催化或与易燃品、还原剂等接触后能发生迅速分解,极易发生燃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生产等。

5“甲类”第6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燃烧、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能引起剧烈燃烧或爆炸,燃烧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磷生产等。

6“甲类”第7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温度以上,此类生产必须是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能燃烧。但是,一旦设备或管道泄漏,没有其他的火源,该物质就会在空气中立即起火燃烧。这类生产在化工、炼油、医药等企业中很多,火灾的事故也不少,不应忽视。

原规范中是“在压力容器内”。我们考虑到有些生产不一定都是在压力容器内进行,故改写为“在密闭设备内”。

(二)乙类

1“乙类”第l 项和第2项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复。

2“乙类”第3项中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这类生产的特性是比甲类第5项的性质稳定些,其物质遇热、还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热,遇其他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等类的生产。

3“乙类”第4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燃烧或爆炸,燃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体差,燃烧速度较慢,同时也可放出有毒气体。如硫磺、樟脑或松香等类的生产。

4“乙类”第5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助燃气体虽然本身不能燃烧(如氧气),在有火源的情况下,如遇可燃物会加速燃烧,甚至有些含碳的难燃或不燃固体也会迅速燃烧,如1983年上海某化工厂,在打开一个氧气瓶的不锈钢阀门时,由于静电打火,使该氧气瓶的阀门迅速燃烧,阀心全部烧毁(据分析是不锈钢中含碳原子)。因此,这类生产亦属危险性较大的生产。

5“乙类”第6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可燃物质的粉尘、纤维、雾滴悬浮在空气中与空气混合,当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立即引起爆炸。这些细小的物质表面吸附包围了氧气。当温度提高时,便加速了它的氧化反应,反应中放出的热促使它燃烧。这些细小的可燃物质比原来块状固体或较大量的液体具有较低的自燃点,在适当的条件下,着火后以爆炸的速度燃烧。如某港口粮食筒仓,由于风焊作业使管道内的粉尘发生爆炸,引起21个小麦筒仓爆炸,损失达30多万元。另外,有些金属如铝、锌等在块状时并不燃烧,但在粉尘状态时则能够爆炸燃烧。如某厂磨光车间通风吸尘设备的风机制造不良,叶轮不平衡,使叶轮上的螺母与进风管摩擦发生火花,引起吸尘管道内的铝粉发生猛烈爆炸,炸坏车间及邻近的厂房并造成伤亡。

另外,本规范在条文中加入了“丙类液体的雾滴”。因从《石油化工生产防火手册》、《可性气体和蒸汽的安全技术参数手册》和《爆炸事故分析》等资料中查到,可燃液体的雾滴可以引起爆炸。如1966年11月7日,日本群马县最北部利根河上游的水利发电厂的建筑物内发生了猛烈的雾状油爆炸事故。据爆炸后分析,该建筑物内有一个为调整输出8万kW的水利发电机进水阀用的压油缸。以前该缸是在大约18kg/cm2的压力下使用,而发生事故时是第一次采用70kg/cm2的压力。据计算空气从常压绝热压缩到70kg/cm2时,其瞬时温度上升可达700℃以上,而该缸内油的自燃温度是235℃,且缸内的高压空气中的氧密度是相当高的,故此使缸内的油着火。由于着火使缸内压力异常上升,人孔法兰盖的垫片被冲开,雾状油从这个间隙喷到外面,当达到爆炸浓度后,浮游状态的油雾滴在空气中发生了猛烈爆炸,当场炸死3人,其余人被冲击波推出去发生骨折或烧伤。

(三)丙类

1“丙类”第1 项在前面已有说明,在此不重述。

2“丙类”第2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高,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够起火或微燃,当火源移走后仍能持续燃烧或微燃。如对木料、橡胶、棉花加工等类的生产。

(四)丁类

1“丁类”第l 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被加工的物质不燃烧,而且建筑物内很少有可燃物。所以生产中虽有赤热表面、火花、火焰也不易引起火灾。如炼钢、炼铁、热轧或制造玻璃制品等类的生产。

2“丁类”第2项的生产特性是虽然利用气体、液体或固体为原料进行燃烧,是明火生产,但均在固定设备内燃烧,不易造成火灾,虽然也有一些爆炸事故,但一般多属于物理性爆炸。这类生产如锅炉、石灰焙烧、高炉车间等。

3“丁类”第3项的生产特性是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物质(原料、成品)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而且厂房内是常温,设备通常是敞开的。一般热压成型的生产。如铝塑材料、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等类型的生产。

(五)戊类

“戊类”生产的特性是生产中使用或加工的液体或固体物质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不会因使用的原料或成品引起火灾,而且厂房内是常温的。如制砖、石棉加工、机械装配等类型的生产。

五、附注

(一)注①中指的是生产过程中虽然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但是数量很少,当气体全部放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能在整个厂房内达到爆炸极限,可燃物全部燃烧也不能使建筑物起火,造成灾害。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不会因此而产生爆炸,所以该厂房不能按甲类厂房处理,仍应按戊类考虑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燃烧物品,其火灾危险性为戊类。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危险性分类:

戊类是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扩展资料:

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的类别的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参考资料:

消防资源网——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这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1、通常对物质来讲,火灾危险性会因物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级分类办法。

2、可燃的液体通常是以闪点来划分其危险性的,闪点越小(低),危险性越大。比如闪点小于28度时(汽油),为甲类危险,28到60度之间,为乙类,大于60度为丙类。

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危险性用爆炸极限来确定,爆炸下限越小,爆炸极限范围越宽,则越危险。

4、还有其他的,比如易自燃物质,易氧化物质等,都有不同的危险性划分办法。

如果想知道特别详细的,建议你参考公安部的一个行业标准,《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办法》GA/T536-2005

火灾危险等级可以分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

1、轻危险级:老年人建筑,幼儿建筑,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

2、中危险级: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

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车站和飞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 1000㎡的地下商场等。

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

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

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5000㎡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及以上的地下商场等。

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

3、严重危险级: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等。

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

4、仓库危险级: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等。

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缆、B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仓库等。

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沥青制品等。

扩展资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划分成四级,一级耐火性能最好,四级最差。性质重要的或规模较大的建筑,通常按一、二级耐火等级进行设计;大量性或一般的建筑按二、三级耐火等级设计;次要或临时建筑按建筑四级等级设计。

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实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能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是为止的这段时间,称为耐火极限,用小时h表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类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火灾危险等级

常见的三类物质是液体、气体和固体。

1 气体

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是爆炸极限和自燃点。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大,爆炸下限越低,越容易与空气或其他助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甲类厂房(仓库):爆炸下限<10%(氢气、煤气、天然气、甲烷等)

乙类厂房(仓库):爆炸下限≥10%(一氧化碳、氨气)

2 液体

闪点是评定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越低)

甲类厂房(仓库):闪点<28℃(汽油、甲醇、乙醇等)

乙类厂房(仓库):28℃≤闪点<60℃(松节油、樟脑油、煤油等)

丙类厂房(仓库):闪点≥60℃(沥青、润滑油、机油等)

3 固体

熔点和燃点是评定其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标志参数。

甲类厂房(仓库):易自燃或爆炸、遇水易燃烧或爆炸、受外力易燃烧或爆炸的易燃固体

乙类厂房(仓库):除甲类外的易燃固体

丙类厂房(仓库):可燃固体(木、纸、塑料、泡沫等)

丁类厂房(仓库):难燃固体(酚醛泡沫塑料、水泥刨花板等)

戊类厂房(仓库):不燃固体(钢材、砖块、汽车、仪表灯)

火灾危险等级4类8级分类口诀如下:

轻微等级的场所

口诀:24旅办,老幼住,楼道闭。

中级危险等级场

一级口诀:

高民旅综办,财广指邮电。医疗展图档,影乐礼码火机。国木食玻库;五千商一千地。

二级口诀:

车舞书大五一;高八三半超。烟酒谷物木纸药;棉毛丝麻加皮革。

 

严重危险等级场所

一级口诀:大八三半选;印酒可燃液。

二级口诀:可燃固体摄影棚,青漆溶剂葡萄架。

仓库等级

一级口诀:烟酒食品和木箱,纸箱包装不难燃。

二级口诀:一、三之外都是我

三级口诀:A塑橡胶和沥青。

火灾危险性分类可分为生产、储存物品、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四种。其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丙、丁、戊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丙、丁、戊级。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级。

火灾危险等级分为轻危险级、中危险级、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轻危险级指建筑高度为24m以下的办公楼、旅馆等。中危险等级指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建筑、文化遗产建筑、工业建筑等。严重危险级指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等。

你好,各种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根据燃烧和产生的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划分的。而各种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又以它的起火条件来划分。易燃可燃液体的起火条件是闪点,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我国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对易燃可燃液体只划分为甲乙丙三类(<28度为甲类;28-60度为乙类;>60度为丙类)。对于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是以爆炸下限来划分的。因为爆炸下限越低,意味着空气中含有少量的可燃气体,遇火源即可爆炸,说明它更危险。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两类(爆炸下限<10%为甲类;爆炸下限>10%为乙类)。对于石油化工企业还需要说明一点,压力容器内的物质,当加热温度超过其自然点,以及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接近(小于10度)或超过其闪点的,一旦泄露遇明火会引其燃烧或爆炸的,也应按甲类看待。如有疑问,欢迎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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