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由上级党委决定任命,但在合宪性上,在党内任命程序完成后必须由同级地方人大选举,以地方本级党委提请任命建议的方式,交付人大表决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和公安局长是没有可比性的;
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是一个级别的,而公安局局长要小一个级别,但是现在往往各地都是给公安局长高配,要么就是兼任副市长,要么就是兼任市长助理。
就像在中央一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务院是同级别的,而公安部只是国务院的一个下属部委。
扩展资料:
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和公安局长有权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对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由他指定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本级同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人民法院院长主持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并可以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
法院院长的工作职责
l、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民主科学的方法和程序,主持召开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务会,集思广益、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保证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主持本院的全盘工作,主管党务、办公室和其它由院长分管的工作;
3、服从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工作安排,接受人大监督,审理和指导重大、疑难案件,定期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4、审核签发本院的有关文件、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等文件材料;
5、负责向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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