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后用于安置房建设,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因此棚户区改造的土地证属于住宅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
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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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一般较大,资金往往通过多种渠道筹措,除项目投资人自有资金、政府各类财政性资金外可以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提供的信贷资金或赠款以及通过企业、社会团体等多种渠道融资。这些投资建设资金按来源性质可以分为:国内资金和国外资金。国内资金又分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和非国有投资等,不同性质的投资对工程招标有不同的约束要求。
我国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利用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协力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这些金融机构都有相应的贷款和资金使用规定,其招标的方式、程序及评标办法等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财政专项建设基金的投资项目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计划管理、资金支付、验收评价等必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特别严格的规定。
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较多的自主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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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具有如下的基本特征:
1、 明确的目标 其结果只可能是一种期望的产品,也可能是一种所希望得到的服务。
2、 独特的性质 每一个项目都是唯一的。
3、 资源成本的约束性 每一项目都需要运用各种资源来实施,而资源是有限的。
4、 项目实施的一次性 项目不能重复。
5、 项目的确定性 项目必有确定的终点,在项目的具体实施中,外部和内部因素总是会发生一些变化,当项目目标发生实质性变动时,它不再是原来的项目了,而是一个新的项目,因此说项目的目标是确定性的。
6、 特定的委托人
7、结果的不可逆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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