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比例原则,是指在是否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要同犯罪的轻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在强调尊重人权的今天,重新审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功能和目的,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制度中确立比例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确立比例原则可以实现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2、确立比例原则能够有效限制侦查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上的“自由裁量权”。
3、确立比例原则可以为防止滥用强制措施上的“自由裁量权”提供可操作的标准。
4、确立比例原则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项次级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
二、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要先对所涉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并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受到损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三、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比例原则的要求:
1、确立比例原则可以实现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2、确立比例原则能够有效限制侦查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上的“自由裁量权”。
3、确立比例原则可以为防止滥用强制措施上的自由裁量权提供可操作的标准。
4、确立比例原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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