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报告调查处理
一、多年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虽然有相应的事故分级标准,但在行政法规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而且比较混乱,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火灾、民航等不同领域和行业都有不同的分级标准。
二、条例中对事故等级划分是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2005年1月26日印发)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而划分的,这是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作出的新的统一规定,而且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是高于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条例实施后应该按照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由于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有特点,发生事故的情形比较复杂,差别也比较大,很难用一个标准来划分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等级,一些行业和领域实际上执行了不同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如消防、民航、铁路等领域。因此,针对实际情况,条例第三条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规定。
四、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对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火灾、民航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都分别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作出了规定,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
供您参考,所以要看您所在单位是属于哪个行业或者领域了。
二、直接经济损失的额度是否有标准?是否所有的安全事故都要按照此条例执行?比如:员工的轻微烫伤,也会产生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很小,是否也要一小时内上报,并被罚款10万~20万?
一、直接经济损失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规定: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善后处理、 事故救援、事故处理所支出的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等合计,具体统计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⑴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⑵丧葬及抚恤费用
⑶补助及救济费用
⑷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⑴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⑵现场抢救费用
⑶清理现场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⑴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⑵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二、并不是所有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具体见“一、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报告调查处理”的内容。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时限问题,只要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都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1小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注意:一是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规定了重伤和急性工业中毒的标准:
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急性工业中毒:参照《劳动部办公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993年9月17日),“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作中毒事故统计。
首先,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根据条例第19条第三款“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规定,特指只造成了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事故单位要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结果要报告。
其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的依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认为对只造成轻伤而直接经济损失又低于300万元的事故没有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包含的数额没有下限,不知该如何把握?
直接经济数额下限:
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
重大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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