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户籍人员: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女方)、一寸近期彩照先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属查环查孕对象的需交查环查孕单),已办《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要到社区工作站查验该证。学校查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二、非深圳户籍的广东户籍人员:先到现社区工作站查验户籍地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然后到现居住地街道计生部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学校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后,收《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三、非广东户籍人员:先到现社区工作站查验户籍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然后到现居地住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学校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收《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
四、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还应提供父母户籍地全额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票据。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的流动人口子女,该生回原籍申请学位。
扩展资料大陆地区非深圳户籍儿童家长,请持相关资料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申报并录入计划生育信息。相关资料如下:
1、儿童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
2、儿童所在家庭户口本;
3、儿童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
4、有“独生子女证”的,应提供《独生子女证》。子女为收养的,应提供《收养证》
5、二孩及多孩的需提供准生证或其他审批手续;
6、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完毕的票据等相关材料;
7、女方近三个月本市查环查孕证明;
8、特殊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二)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受理。
(三)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及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其他事项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五)对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材料:
(一)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二)全家户口本;
(三)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市外迁户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四)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未育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五)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办理收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六)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
(七)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办理部门: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⒈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⒉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属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
⒊办理随迁入户的。
(二)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属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手续拟生育第一胎人员、生育第一胎人员拟办理少儿医保手续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
(四)办理其他事项人员中,女方为深圳户籍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女方为非深圳户籍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深圳户籍未婚或离异男性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扩展资料
法律规定介绍: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根据《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办理录(聘)用、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
(三)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依法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部门予以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已依法接受处理且接受处理已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制年限的。
第四条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主要包括男女双方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子女信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及接受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五条 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表;
(二)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页;符合下列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相应的户口页:
1.配偶、子女为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提交其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配偶、子女死亡的,提交其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3.因婚姻变动抚养权不在现家庭的子女,提交可以体现抚养关系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4.子女尚未办理出生入户登记的,提交其出生医学证明。
(三)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或者有离婚史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五)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准予再生育证明;
(六)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属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其他特殊情形的,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情况证明;
(七)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同时提交另一方的相关材料
(八)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仅需按要求提交本条第(一)(二)(三)(七)项材料以及本孕次生育登记证明或者准予再生育证明;
(九)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六条 本市户籍人员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办理,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由其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办理;
因生育保险确认手续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可以将该事项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
第七条 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办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办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办理机构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八条 办理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等渠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无误且申请人符合《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条件的,办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申请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申请人不符合《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条件或者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办理机构出具不予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情况复杂的,经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期限至15个工作日,延长办理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为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而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仅对本孕次有效。
参考资料: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