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当代中国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法的渊源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基本含义是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法的渊源一词法源于欧洲大陆古罗马的Fontes iuris,普遍使用法的渊源一词的是英美法系的学者。法的渊源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
在传统法的渊源理论中,认为法的渊源可以指:实质渊源,法源于自然理性还是君主意志;效力渊源,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机关;材料渊源,法的制定是源于习惯还是外国引进;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还是习惯以及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
法原类型
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
具有绝对效力的法源指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必须适用的法规范,司法实践中指法院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引用”的规范。
具体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具有相对效力的法源
具有相对效力的法源指指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可以适用的法规范,司法实践中指法院在“可在办案时参照执行,但不要引用”的规范。
具体有:部门规章、各县市人大发布的决定和决议、地方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等。
相对法源
具体有:习惯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