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守所和监狱的区别如下:
(1)看守所和监狱关押的人员不同:看守所关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监狱关押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2)看守所和监狱执行的主要任务不同:看守所的任务是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3)看守所和监狱的主管部门不同:看守所的主管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监狱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4)看守所和监狱关于家属会见的规定不同:看守所的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二、可以由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情形有哪些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
2、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
3、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
1.管辖机关不同:看守所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监狱属于司法机关管辖,隶属于省监狱管理局(燕城监狱除外)。一般县(区)级以上行政级别都会设立看守所,有的县(区)多个,有的一个。监狱则由司法部和各省在各地市设立,有些城市几个监狱,有些城市一个都没有,监狱与城市不存在对等关系。
2.居住环境不同:
看守所,20平方左右的监舍,一般每个监舍关押20-30人,人均不到1平方米的空间,平躺是不能的,只能侧着睡。
监狱,根据司法部《监狱建设标准》:服刑人员人均建筑设施使用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上,每间监舍居住不超20人;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有必要的防暑防寒设备;设浴室等生活卫生设施。
3.伙食条件不同:
看守所主要来源为地方财政负担。在押人员每人每月伙食费1~3百元不等,监狱,根据《监狱法》规定,服刑人员一年的伙食费与当地人均经济水平挂钩,财政每年按照服刑人员数量足额拨付,专款专用,不可挪用。此外,监狱里服刑人员是需要进行劳动改造的,劳动创造的收入除了上交监狱和国家以外,监区都有自己的分账资金,可以偶尔给服刑人员加餐改善伙食。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而看守所是关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分子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分子。而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关押着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但是,当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在一年以下,或者折抵刑期后剩下的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不方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也可由看守所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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