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消费者在购买首套房时,出具的抵押物并非其他房产的房产证,而是以房屋预售合同作为抵押物,以未来的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由开发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当开发商交房之后,开发商会通知消费者办理房产证,并让消费者携带房产证等材料前往相关银行变更抵押贷款合同,解除开发商的连带担保责任。
由于消费者没有清偿个人住房贷款,所以未拥有房屋所有权,不能使用未获得的房产证作为抵押物。预告抵押是以消费者未来的房屋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方式。
拓展资料: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类型:
(一)不动产抵押
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二)动产抵押
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三)权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四)财团抵押
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
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抵押特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分析: 1.预告登记是指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权利的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为了保证将来物权的实现,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2.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登记,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拍卖交易的监督,也不是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目的是设立拍卖交易,由于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债权设立与不动产转移登记之间往往间隔较长。为了平衡不动产交易各方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抵押预告登记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是,由于不动产的真正物权尚未确立,所以不是。 3.抵押预告登记是在房屋不具备法定物权形式,无法依法登记的情况下,为了保全未来物权变动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登记行为。只有符合条件并完成抵押登记,才能产生优先受偿的抵押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权利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衍生问题: 提前抵押登记流程: 1.应用 2.接受 3.费用 4.审计 5、登记在册。 6.修理证书 7.证书的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