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全损险是保障汽车的,不是用来理赔对于伤者的医疗费用的。如果当事人车主购买了三者险或者单独购买交强险都是可以对受伤车主进行理赔的;其次是如果当事人车主是受伤车主,对方车主是肇事车主并且有购买三者险或者交强险也是可以的;再者是如果双方车主都有受伤,应该结合双方车主是否有购买三者险或者交强险。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分析对于受伤车主的理赔问题。
一、当事人车主购买了三者险或者交强险都是可以对受伤车主进行理赔的
对于当事人车主而言,只要在发生了相应的交通事故之前,有购买三者险或者是交强险都是可以对受伤车主进行相应的理赔处理的,对于受伤车主的理赔处理没有涉及到车辆的全损险,全损险主要是用来保障汽车的维修费用的,对于人身伤害的理赔还是应该结合肇事车主是否有购买相应的三者险以及或者交强险,才能决定是否对受伤车主进行相应的医疗费用的理赔。
二、如果当事人车主是受伤车主,对方车主是肇事车主并且有购买三者险或者交强险也是可以理赔的
如果当事人车主是受伤车主,那么对于肇事车主而言,是需要对当事人车主进行相应的医疗赔偿的,最主要的因素还是取决于肇事车主是否与购买三者险或者交强险,如果有购买的情况下,那么肇事车主的投保公司需要对当事人车主进行相应的医疗理赔,如果肇事车主没有购买相应的对于对方车主的人身伤害保险的话,需要自行付费理赔对方的医疗费用,甚至是对方车主的一些车辆维修费用。
三、应该结合双方车主是否有购买三者险或者交强险
再者是如果发生了事故后,双方车主都有受伤,只是存在责任划分的问题,那么应该及时报警处理,让交通警察到现场进行具体的勘察,而后结合现场的一个车祸事故,对现场的事故进行具体的分析处理,最后再结合双方车主所购买的人身保险的情况而决定具体的医疗费用理赔金额,主要的肇事车主应该负主要的责任,所投保的对应保险公司应该承担更多的理赔医疗费用。
注意事项: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理赔施救费用之前,都会结合车祸现场的责任划分而后对受伤车主进行具体的医疗费用理赔。
只要施救和评估单位合法且有资质、出具的票据真实有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义务。1、施救费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为了减少事故损失而采取适当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时支出的额外费用。保险公司只承担首次施救费用,二次以上施救费用不在赔偿范围。
2、施救费作为交通事故中常常产生的一项费用,在处理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施救费不等同于拖车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佣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属于施救费。
3、施救费应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中,为施救出险车辆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且对施救费的赔偿并不考虑施救措施是否成功,出险车辆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即使花了费用但未奏效,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也应负责。
4、施救费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如果出险车辆的车损较小,未超过2 000元的限额,施救费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无需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如果其他财产损失已满限额,施救费则按事故责任比例由承包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或肇事车辆车主本人赔偿。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评估费:评估有两种。 1、仅评估,在停车场就能完成,仅限于轻微事故的车辆,只产生“评估费”,评估费由估价决定。 2、拆检评估,将车辆拖至拆检公司拆解,根据实际损失定价评估。除产生“拆捡”和“评估”两个费用外,还将产生从停车场到拆检公司的二次“施救费”,二次施救费由车辆所有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