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兰德职业兴趣类型有以下6种
一、社会型
1、共同特征:喜欢结交新的朋友、善于言谈、愿意教导别人。关心社会问题、渴望发挥自己的社会作用。
2、典型职业:喜欢要求与人打交道的工作,能够不断结交新的朋友,从事提供信息、启迪、帮助、培训、开发或治疗等事务,并具备相应能力。如: 教育工作者(教师、教育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咨询人员、公关人员)。
二、企业型
1、共同特征:追求权力、权威和物质财富,具有领导才能。喜欢风险、有野心、抱负。为人务实,习惯以利益得失,权利、地位、金钱等来衡量做事的价值,做事有较强的目的性。
2、典型职业:喜欢要求具备经营、管理、劝服、监督和领导才能,以实现机构、政治、社会及经济目标的工作,并具备相应的能力。如项目经理、销售人员,营销管理人员、政府官员、企业领导、法官、律师。
三、常规型
1、共同特点:尊重权威和规章制度,喜欢按计划办事,细心、有条理,习惯接受他人的指挥和领导,自己不谋求领导职务。
2、典型职业:喜欢要求注意细节、精确度、有系统有条理,具有记录、归档、据特定要求或程序组织数据和文字信息的职业,并具备相应能力。如:秘书、办公室人员、记事员、会计、行政助理、图书馆管理员、出纳员、打字员、投资分析员。
四、实际型
1、共同特点:愿意使用工具从事操作性工作,动手能力强,做事手脚灵活,动作协调。
2、典型职业:喜欢使用工具、机器,需要基本操作技能的工作。对要求具备机械方面才能、体力或从事与物件、机器、工具、运动器材、植物、动物相关的职业有兴趣,并具备相应能力。如:技术性职业(计算机硬件人员、摄影师、制图员、机械装配工),技能型职业(木匠、厨师、技工、修理工、农民、一般劳动)。
五、调研型
1、共同特点:思想家而非实干家,抽象思维能力强,求知欲强,肯动脑,善思考,不愿动手。喜欢独立的和富有创造性的工作。知识渊博,有学识才能,不善于领导他人。
2、典型职业:喜欢智力的、抽象的、分析的、独立的定向任务,要求具备智力或分析才能,并将其用于观察、估测、衡量、形成理论、最终解决问题的工作,并具备相应的能力。如科学研究人员、教师、工程师、电脑编程人员、医生、系统分析员。
六、艺术型
1、共同特点:有创造力,乐于创造新颖、与众不同的成果,渴望表现自己的个性,实现自身的价值。做事理想化,追求完美,不重实际。具有一定的艺术才能和个性。善于表达、怀旧、心态较为复杂。
2、典型职业:喜欢的工作要求具备艺术修养、创造力、表达能力和直觉,并将其用于语言、行为、声音、颜色和形式的审美、思索和感受,具备相应的能力。不善于事务性工作。
霍兰德职业兴趣六种类型内容分为六大类,即现实型(R)、研究型(I)、社会型(S)、传统型(C)、企业型(E)、艺术型(A),职业环境也可以分成相应的同样名称的六大类。
1、第一种是现实型。具有这种兴趣的人喜欢有规律的具体劳动和需要某种技能的工作。这种类型的人往往缺乏社交能力,这类职业包括机械工、电工、农民、森林工人、农场主等。
2、第二种是研究型。具有这种兴趣的人喜欢智力、抽象的、推理的、独立定向的工作,他们会被吸引去从事那些较多认知活动(思考、组织、理解等)的职业。这种人格往往缺乏领导能力,这类职业有:生物学家、化学家以及大学教授等。
3、第三种是社会型。具有这种兴趣的人会被吸引去从事那些包含着大量人际交往内容的职业,而不是那些包含着大量智力活动或体力活动的职业,如:心理咨询医生、外交工作者以及社会工作者等等。
4、第四种是传统型。具有这种兴趣的人会被吸引去从事系统且有条理的职业,具有良好的控制能力,相当保守,一般按常规办事。这类职业的例子有:办公室工作人员、会计,银行职员等。
5、第五种是企业型。具有这种兴趣的人性格外向,喜欢冒险活动和担任领导角色,喜欢从事那些包含着大量以影响他人为目的的语言活动的职业。如:管理人员、政治家、律师以及公共关系管理者等。
6、第六种是艺术型。具有这种兴趣的人会被吸引去从事那些包含着大量自我表现、艺术创造、情感表达以及个性化活动的职业。这类职业的例子有:艺术家、广告制作者以及音乐家等等。
霍兰德职业兴趣包括现实型、研究型、艺术型、社会型、企业型和常规型六个类型。
根据霍兰德的理论,个体的职业兴趣可以影响其对职业的满意程度当个体所从事的职业和他的职业兴趣类型匹配时,个体的潜在能力可以得到最彻底的发挥,工作业绩也更加显著。
职业兴趣是职业选择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职业兴趣测验可以帮助个体明确自己的主观性向。
霍兰德,出生于美国印第安纳,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心理学教授、美国著名职业指导专家。1953年,霍兰德编制了职业偏好量表,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自我指导探索,据此提出了“人格特质与工作环境相匹配”的理论。
霍兰德的理念是:人的内在本质必须在职业生涯的领域中得以充分扩展,期待一个人能在适当的生涯舞台上充分的展现自我,实现自我,不仅能安身,更能立命。他的理论就是协助当事人从迷惑中找到“人之所是”的立命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