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秦汉
辽宁
辽宁
燕、秦、汉时期,为郡县时期。在燕、秦、西汉时期,辽宁地区设置有辽东郡、辽西郡,到东汉时期又增设玄菟郡和辽东属国,郡国下设置县级机构。东汉时期辽宁地区设3郡、1属国下设24个县。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州郡县时代。辽宁地区设置有平州,州下设有辽东郡、昌黎郡、玄菟郡、辽西郡等,郡下置县。南北朝时期,地方政权更替频繁,辽宁的行政建置变迁十分繁杂,但基本上仍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县数目越来越多,区划越来越小。至北齐时期,辽宁地区除高句丽设置的30个城外,北齐在此共设置了1州、2郡、7县。
隋唐辽金
隋、唐、辽、金时期,为道、路时代。在该时期内,辽宁地区行政建置的一级机构基本上是道和路。隋代前期为州县二级制,隋代后期为郡县二级制;在辽宁地区设有柳城郡、辽西郡、辽东郡,郡下设县。唐代始行道、州、县三级制,辽宁地区归河北道管辖。道下设营州上都督府、安东都护府,府下设有州县。从晋元兴三年至唐乾封三年(404-668年),辽河以东被北方民族政权高句丽所占据,其所设行政建置为城邑建置机构。辽代在辽宁地区设有上京道、中京道、东京道,道下设有府州县。金代在辽宁地区设置有上京路、咸平路、东京路、北京路等,路下设有州县。辽金时期的基层建置机构州、县数量大,隶属关系繁杂,是辽宁地区普遍设置、广泛开发的时期。到金代,涉及辽宁地区的建置有4路,22个路属路、州、府,并下辖35个州县及8个州下县。
元明清
元代在辽宁地区设置了辽阳行省,行省下设有路、州、县机构。明朝在辽宁地区设置了辽东都司,都司下设25卫和2州。这种都司卫所体制虽为军事机构,但兼理民政,其职能类似行省,是元代行省制的继续。清朝在辽宁地区实行旗民分治制度,以盛京(奉天)将军系统辖治旗人,以府州县管理民人。清末改为奉天行省,省下辖有道、县。
民国
民国时期,为行省制时代。民国初期在辽宁地区设有奉天省,省下辖有道和县。民国17年(1928年)张学良东北易帜后,改奉天省为辽宁省,省下设有3市、59县、6旗。此外当时涉及辽宁地区的县有热河道的4个县及“关东厅”的旅顺市。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在辽宁地区设有奉天省、锦州省、安东省、热河省,省下辖有市、县。解放战争时期,辽宁的建置基本上是省、市、县三级制。
新中国
辽宁的地方行政建置日趋完善,基本上为省、市(地区)、县三级制。新中国成立初期,辽宁地区设辽东、辽西省和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5个中央直辖市,两省共辖9市、1个专区、49个县。
1954年8月1日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辽东、辽西省合并,成立辽宁省,原5个中央直辖市划归辽宁省管辖;辽宁省设10个地级市、1个县级市,36个县。
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撤销热河省建置,将原由热河省管辖的朝阳县、建平县、凌源县、建昌县、北票县和喀喇沁左旗划归辽宁省管辖。
1969年7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所辖的昭乌达盟地区所属的赤峰市及其3县、7旗划归辽宁省管辖,1979年7月又划回内蒙古自治区管辖。
辽宁省,简称“辽”。辽宁省的车牌代码为辽A-辽P。
辽宁省位于东北地区南部,界于北纬38°43'至43°26',东经118°53'至125°46'之间,南濒黄海、渤海二海,西南与河北接壤,西北与内蒙古毗连,东北与吉林为邻,东南以鸭绿江为界与朝鲜隔江相望,总面积14.86万平方公里。
辽宁省地势大致为自北向南,自东西两侧向中部倾斜,山地丘陵分列东西两厢,向中部平原下降,呈马蹄形向渤海倾斜,由山地、丘陵、平原构成;地跨辽河、浑河、大凌河、太子河、绕阳河、鸭绿江六大水系,属温带季风气候。
截至2017年底,辽宁省下辖14个地级市,16个县级市,17个县,8个自治县,59个市辖区。省政府驻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