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时,终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中应有规定期限的条款,若没有规定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明确必要的期限时,合同不能成立。就具体的劳动合同而言,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协商合同期限。“服务期”,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特殊待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特定劳动的特定期间。可见,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既有重叠,又各自独立。劳动合同期限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而服务期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允许用人单位在采取一定的行为之后可以要求劳动者在一定的服务期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