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地性质有两种:
一种是国有入地,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和继承。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性质分五类:
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农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牧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世茄地。
1、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
2、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覆盖度在0.5以上的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以上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3、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启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搜旁察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但不包括居民点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4、牧草地是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草本植被复盖度一般在15%以上、干旱地区在5%以上,树木郁闭度在10%以下,用于牧业的均划为牧草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疏林、灌木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