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种姓制度,又称瓦尔纳制度,形成于吠陀时代晚期。它是古代世界最典型、最严格的等级制度。四个等级对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都有严格的规定。:
第一等级的婆罗门主要是僧侣和贵族,他们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祀神灵的特权;二级沙皇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拥有征收各种税收的特权;第三级吠陀是雅利安人的自由平民阶级。他们从事农业、畜牧业、渔业、狩猎等。,并没有政治特权。他们必须以给予和纳税的形式支持前两个层次。第四等级的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属于非雅利安人。他们从事农业、畜牧业、渔业、狩猎和其他在当时被认为是低下的职业。
印度种姓制度是南亚国家,主要是印度的印度教居民中严格区分彼此的社会等级制度或群体制度。梵语是瓦尔纳,意为颜色、种类、品质。在翻译成中文的中国古代佛经或游历印度的高僧著作中,称之为种姓或姓氏。按葡萄牙语发音,翻译成Casta,国际通用Castel一词。现在已经逐渐废除了。但在一些民族中仍然存在。
种姓制度是印度、孟加拉、斯里兰卡等国曾经存在的一种以血统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其中印度最为严重。也称为基地系统,印度卡斯特系统。
种姓制度以统治阶级为中心,以职业为基础划分为许多内婚制群体,即种姓。各种姓氏根据居住的地区不同分为许多次种姓,这些次种姓又根据居住的聚落不同分为许多聚落种姓。这些定居种姓最终被划分为具有不同外婚制的氏族,这些氏族彼此环环相扣,整合成一套分散在印度次大陆的社会体系。因此,种姓制度涵盖了印度社会的绝大多数群体,与印度的社会制度、宇宙观、宗教和人际关系密切相关。可以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和规范。
种姓制度最初是随着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创立的一种社会制度。最初的种姓制度不是把阶级和人分成高低贵贱,而是保证雅利安人自己有一定数量的人掌权,保留各种工作。但随着马穆鲁克、莫卧儿等外来伊斯兰征服者对印度的统治,种姓制度为适应政权需要进行了多次调整,在英属印度为适应殖民者需要而固定、僵化,成为等级森严的等级制度。
1947年印度脱离殖民体系独立后,种姓制度的法律地位被正式废除,各种种姓分类和歧视被视为非法。然而,它在实际的社会运作和生活中仍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