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员工补偿标准上海(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怎么算)

聚客2022-06-01  32

公司解散员工补偿标准2021上海(2021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怎么算)

一、劳动合同法

1.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补偿劳动者。

2.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二。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休长病假的员工,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辞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经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用人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分立或者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变更、解除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即未达成变更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规定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本条中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目前,除《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新招收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被辞退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外,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对此作出规定。应制定新的经济补偿措施。《劳动合同履行和解除经济补偿办法》正在制定,将于明年1月1日前颁布。

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动词 (verb的缩写)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低于部分,并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重疾和绝症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其中重疾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十条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赔偿后,除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每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增加医疗补助费,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为劳动者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怎么算个税?

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他补贴),收入不足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以视为一次性取得几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平均法是:将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将其商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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