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居民医保两病门诊用药报销比例(高血压+糖尿病)(居民医保两病门诊报销比例)
重庆医保两病门诊用药报销比例(高血压+糖尿病)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采取按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的方式保障。
一、按项目付费。【/s2/】“两病”患者在我市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和检查检验费用不设起付线。按规定的报销比例和限额报销后,剩余费用由本人承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月拨付。项目支付的具体支付标准:
1.报销比例:对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限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按一、二类管理的“两病”患者报销比例为100%;药品非集中采购的,一级管理患者(限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二级管理患者在一级医疗机构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40%;“两病”门诊检查项目(限二级管理患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40%。
2.报销限额:一类管理对象“两病”年度报销限额为500元/人/年。ⅱ类管理对象“两病”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人/年。同时,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年,高血压或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报销限额为1500元/人·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种慢性病,报销限额增加200元。“两病”门诊药品保险报销限额与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报销限额共用。
二。按人头付费。居住地或工作地相对固定的“两病”参保患者可选择按人头缴费。“两病”参保患者自愿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其“两病”定点门诊治疗机构。定点治疗机构负责患者的门诊治疗服务(包括随访、检查和药品供应),按规定满足患者的门诊治疗服务需求。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治疗机构分别按人头标准高血压30元/人·月、糖尿病70元/人·月,按月结算,年终考核清算(年中按实际月份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