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殴打学员(校外培训机构被判书面赔礼道歉)

黄河大桥2022-09-23  23

老师殴打学员(校外培训机构被判书面赔礼道歉)

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该学生在校外培训期间,因与同学发生争执,被校外培训机构老师以粗暴、简单的手段错误管教。一怒之下,家长将老师和教育机构一起告上法庭...

12岁的萧蔷(化名)是连云区一家校外培训机构的学生,每学期学费3000元。一天下午,萧蔷在培训机构的食堂与一名同学发生了争执。培训机构老师张严厉制止,要求其返回教室。等回到自己的座位上后,张直接走到身边,没有和他交流,也没有了解原因。他随意用尺子拍萧蔷的背,使劲推萧蔷的头。

当晚回家后,将在培训机构被老师殴打的事告诉了母亲王。第二天,王来到培训机构了解情况,查看教室内的监控录像。他对儿子萧蔷被打感到愤怒,并立即要求退还学费和赔偿损失。培训机构将未参加课程的学费1000元退还给王,但不同意进行其他赔偿。双方就赔偿损失进行多次协商后仍未达成一致。

在此期间,王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查明事实,认定张因不服从管理,用尺子抽打背部,致使背部受伤。张被罚款伍佰元。王向连云区教育局投诉。教育局调查后发现,培训班工作人员存在体罚学生的行为。

且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故责令该机构整改。教育机构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撤销了张的行政职务,并对其进行了降薪处分。

事后,王夫妇代表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诉讼,要求教育机构与张某共同返还剩余学费1800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及律师费2500元。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教育机构已退还萧蔷未实际消费的学费和餐费,现在原告要求退还已实际消费的学费和餐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侵权纠纷中的律师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没有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在发现其与其他同学发生争执后,没有对原告进行教育,而是用尺子对原告进行殴打、推搡,超出了正常的管教方式,已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他应该对原告遭受的身体和精神伤害承担民事责任。因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告培训机构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教室内工作人员不当的教育管理行为,对受伤也有过错。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被告

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责令两被告共同向萧蔷本人书面道歉。

目前,社会上举办的各类培训机构层出不穷,给家长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一些潜在的隐患。如何筛选出管理不规范、培训质量差、师资力量弱的教育机构,是家长的一大难题。法官在此提醒,家长在帮助孩子选择培训机构时,一定要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正规专业培训机构,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同时也要配合“双减”政策,减少焦虑,帮助孩子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通讯员赵迪李寒露扬子晚报/牛子新闻记者张翎飞

校对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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