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办〔2022〕271号)等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住房租金通知如下:
一、救济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在北京注册或在北京纳税,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租住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服务业的范围可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GB/T 4754—2017)和《关于修订<第三产业划分规定(2012年) >的通知》(郭彤蜀汉〔2018〕74号)确定。小微企业的范围可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或由承租人提供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5〕309号)中分类标准的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二。缓解要求
2022年,被列为疫情高发区的国有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免收2022年6个月租金;其他区域免收3个月租金。救灾工作应在上半年基本完成;本通知下发后,新增中高风险地区需要补充或缩减至6个月的,自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2022年承租人实际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租赁期限享受减免。租赁涉及免租期等特殊情况的,由双方协商约定。
三。救济方式
国有租赁住房单位可以采取免、退的形式减免租金。经双方协商,也可以采取按减免标准无偿延长合同租赁期限等其他方式。对有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人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出租人和转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分别对转租人和最终承租人减免租金;转租人不是上述国有单位的,国有住房租赁单位应当按照标准为转租人减免租金,并通过与转租人和最终承租人签订减免协议,要求转租人将减免的租金全部减免给最终承租人经营的小微企业,并倡导转租人合理分担减免金额。对转租人无故截留租金减免或拒绝配合减免工作的,国有住房租赁单位可在减免协议中约定采取将其纳入国有住房租赁“黑名单”、曝光其行为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措施。
四。释放过程
(1)告知
国有住房租赁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承租人减免政策、申请流程、申请材料要求、联系方式等信息。
(2)应用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向出租人提出申请,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小微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并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验收
国有住房租赁单位应当及时受理租金核减申请,并告知审核结果。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并说明政策。
(四)减免
国有租赁住房单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含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与有关方面签订相关协议,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按协议减免租金。
具体流程可参照附件1执行或进一步细化。
五.支持措施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房屋所有人的租金减免,符合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应当依法减免。对于租住非国有房屋且无法获得租金减免的小微企业,当地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经营业绩受减免税影响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考核中予以认定。
六。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国有住房租赁单位是实施租金减免的主体,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负责组织其管理的国有单位实施租金减免。SASAC、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文献信息中心等单位按职责做好归口监督指导工作。
(2)建立工作机制。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要尽快摸清所管国有单位住房租赁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优化救济程序,主动向承租人公开联系方式、工作流程、申请材料要求等信息,认真做好政策解答。救助任务重的部门可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高救助效率。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涉及小微企业租金减免的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业,应向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本市国有房屋租金减免联系表》(见附件2)。各区、市局、市国资监管机构于每月1日前将管理单位上报的系统减免工作进展情况和国有住房租金减免统计表(见附件3)汇总后报送SASAC。
(三)依法合规经营。各单位在减免税工作中,要坚决防范违规操作,严防利益输送、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各区、各部门要及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七。其他事项
其他不在本通知适用范围内,但经营业态和规模符合服务业小微企业相关标准,确因疫情发生经营困难,要求减租的机构。相关国有住房租赁单位可结合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和自身实际,履行相关程序后纳入减免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减免。鼓励区域内非国有住房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造成的损失。
涉及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集体企业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京外的房屋租金减免,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本市被列为中高风险区的区域包括朝阳区、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本市中高风险区域后续调整以“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公告为准。
本通知解释权属于发布单位。
北京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市税务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2日
附件1:2022年本市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公房租金核减操作指南
附件2:本市国有住房租金核减联系表
附件3:国有住房租金核减统计表
附件4:租金减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