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三曲镇粮站片区棚户区改造
征收补偿
一、征收和补偿措施
(1)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为准。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与产权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产权档案记载为准。
(二)征收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种。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和各种奖励补贴,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经过前期的协商磋商,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不需要产权调换房屋。
(3)征收补偿依据独立产权证书确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人,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产权共有人的,仍按一个产权人计算。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低于或者等于15%的,按照15%的分摊系数计算补偿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分摊系数高于15%的,按照权属证书所载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前价格
第二阶段土地房屋征收预评估价格:
(1)住宅:80年代砖混结构2870元/m2(成套),2840元/m2(非成套);
(2)住宅:80年代的砖木结构2820元/m2(成套),2790元/m2为2770元/m2(非成套);
(3)商品房(砖混结构)7520元/平方米,商品房(砖木结构)7270元/平方米;
(四)其他非住宅房屋(公厕)2050元/平方米。
(五)砖墙120元/立方米;水泥土坝15元/㎡。其他建构筑物附属物见预评估结果。
三。相关补贴和奖励标准
(详见大足[2012]41号文件附件:重庆市大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用标准)
五、附属设施的补偿
被征收人另行安装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的补偿: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原有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设施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内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原有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进行补偿。
水表:1000元/户;
通用电表:800元/户;
数字电视:680元/户;
天然气表:住宅3800元/户,商业6500元/户;
电话:158元/台。
(三)电能表、调压箱、变压器、开闭所等专用设备设施。应按现行安装费予以补偿。
六。其他赔偿及相关问题的处理(1)装饰物和附属物的拆除和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附属物原则上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饰品不能自行拆除或者拆除后失去使用价值的,被征收人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给予适当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受委托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二)有抵押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