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哪些人可以申请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户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单人保险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有特殊情况的个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申请人;
(二)申请人的配偶;
(3)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和在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在同一户籍下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员(含长期或阶段性外来务工人员);
(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以下人员不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军队服役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戒毒所服刑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四)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
(五)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提供寻你、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等材料,证明其下落不明且与家人失去联系连续两年以上的人员;
(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持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残疾证的低收入家庭;
(二)经二级以上医院鉴定的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重大疾病范围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确定);
(三)与家人分离,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特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