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作出规定。作为人口大省,我省计生条例何时修改备受关注。11月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说明。本修订是部分修订。与现行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比,《决定(草案)》共修改17处,增加5处,删除9处。
关键词:育儿假
孩子满3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休假10天
规定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倡适龄结婚生育,生育超生子女,落实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同时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社会抚养费有关的惩戒性规定。《决定(草案)》明确,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且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决定(草案)》还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应给予10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关键词:女性权益
为因生育而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保护就业妇女的合法权益。《决定(草案)》明确,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获得帮助和补偿。保护就业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关键词:托儿所服务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母婴设施
《决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性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幼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幼服务。
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和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和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护理和母乳喂养提供便利条件。
关键词: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行奖励扶助措施
对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给予优先考虑和照顾《决定(草案)》明确,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有奖励扶助措施。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应当按照规定享受老年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并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的夫妻,我们将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帮助和保障。有条件的地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妻子年满49周岁的夫妻,在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或者住院治疗时,可以发放护理补贴。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执行。
关键词:托儿所机构
虐待婴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托幼机构,决定(草案)还规定,托幼机构违反托幼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罚款五千元至五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幼服务,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托幼机构虐待婴幼儿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托幼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每年10天育儿假快到了!河南计生条例将“大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