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港口城市2022-09-12  8

重庆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补偿待遇(奖金+就业+教育)

奖励和优待:

第十五条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贡献,给予以下奖励:

奖金:

对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增加不低于10万元的慰问金。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就业:

第十七条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困难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排就业。对因见义勇为行为死亡或者致残的,所在区县(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帮助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就业。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许可等优惠,并依法落实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录用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鼓励私营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优先考虑见义勇为人员或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教育: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给予以下优待: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公办幼儿园;

(二)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三)参加中考、高考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对死亡、伤残或者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救助。

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符合孤儿供养条件的孤儿,应当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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