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郴州怎么读2022-09-12  8

重庆将出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

市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征地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同时,办法还明确,违法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农用地安置补助费70%

《办法》要求,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片区综合地价征收。在地区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费占70%。

征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被征收土地面积支付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土地未承包或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按规定向安置对象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费。

农村房屋以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本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经济作物;青苗是指生长在土地上的作物。补偿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征用林地中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用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办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违法建(构)筑物;

2.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后种植的青苗、花草、树木及其他附着物;

3.其他不当增加赔偿费用的情形。

此外,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度等因素。,并一次性给予生产经营者搬迁补贴。具体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指出人员安置对象应从预公告之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包含的人员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1.户籍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因生育、政策移民等原因将户籍登记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3.因合法收养、结婚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在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生产,依法享有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4.大学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的孤儿、依法享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服刑人员;

5.按照本市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的人员;

6.因其他原因,户口迁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城市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生活,并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办法》还指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为安置对象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安置对象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人员安置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和社会保障费用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应给予自建住房补贴

办法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的,纳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并依照本办法享有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所有人,为房屋安置对象。

部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在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持有土地征收范围内被拆迁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并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为房屋安置对象。

征地前已安置但房屋未搬迁的人员,房屋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应当给予自建住房补贴,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夫妻双方无子女的,在实施安置房或货币安置时,可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同时废止。《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确定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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