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购房资格不满足补缴社保有用吗
购房资格核查时,居民家庭成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可。
其他注释
(一)本通知自2021年5月29日起执行。已发放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未发放的按本通知最新要求制定销售方案。
(二)符合最新无房家庭认定标准,能提供上年度连续12个月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前往“我的南京”APP开具无房购房证明: 1 .2008年以后在江苏省注册。2.未婚单身;3.离异且无婚生未成年子女的人;4.有非婚生子女的非集体户丧偶人员。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必须到窗口开具无购房证明。
(3)“我的南京”app中的购房证明申请仍在审核中的,申请人不能在人工窗口重复提交申请。我的南京app结果返回后才能提交申请到人工窗口。
(4)南京户籍满5年且无法提供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申请人,符合网上发放条件的,在“我的南京”app提交申请后24小时返回发放结果;不符合网上开具条件的,向窗口提出申请,对户籍证明进行人工初审后,开具暂时无法使用的纸质无房购房证明。24小时后,短信通知申请人证书是否可以使用。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5)已发放的无房购房证明可继续使用,到期后按《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