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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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通知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任堇社规字[2022]第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2022年20件民心工程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标准

缴费年限为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缴费年限为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月缴费标准由1470元提高到1560元。

二。其他处理标准

(一)2022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发放标准由906元提高到960元。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按照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一次性发放。按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的,按新标准执行;按6月1日以前的时间,按原标准执行。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发放。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的,按新标准计算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登记时间在6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4)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申请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的,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按新标准确定;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转移的失业保险费用。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待遇等待遇的调整,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权益。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任堇社规字〔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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