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产前检查
门诊检查费是指从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到住院分娩所需的相关检查费和化验费。
2。分娩的医疗费用
分娩医疗费用是指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医药费等医疗费用。三种分娩方式所要求的:自然分娩(包括手工分娩)、助产(包括产钳分娩、胎头吸引、臀位分娩、臀位牵引)和剖宫产。
参保职工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支付,再按下列规定享受待遇。自然分娩2000元、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费用由基金支付;自然分娩2001 ~ 4000元、助产2201 ~ 4500元、剖宫产3501 ~ 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不负担;自然分娩4001元、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不承担。由基金支付的,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自付的,由本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生殖并发症
自2014年10月1日起,分娩和住院期间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及并发症的诊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发生的上述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4。计划生育手术
计划生育手术范围: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早孕流产、二次妊娠流产、卵(精)管绝育及再通手术。
5。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贴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产假3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
(2)生育津贴按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算,计算基数的计算方法为:
生育津贴计算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申报的上一年度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照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本单位实际缴费月份的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算。
(三)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
(4)怀孕不满2个月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不满7个月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怀孕7个月引产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贴。
(5)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做过输精管切除术的人有权享受7天的产妇津贴。
(6)输卵管复通者,享受21天生育津贴;做过输精管切除术的人有权享受14天的产妇津贴。
(7)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生育津贴。
(8)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高于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扣缴。
6。女员工妇科专项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妇科双河镇、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宫颈癌巴氏细胞学检查、盆腔b超(包括子宫及附件)、乳腺手诊。(每两年检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