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进口冷冻食品最新政策(第33号通告)
广州进口冷冻食品最新政策(33号文)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进口冷冻食品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广州进口冷冻食品实施以下防控措施:
1.未通过跨省试点互认取得省内其他城市和外省市集中监管仓发货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必须进入本市集中监管仓进行每件待检和外包装件消毒。
二是持有省内其他地市集中监管仓库提货凭证,跨省试点互认的其他省市的进口冷冻食品,可在广州正常流通使用。
三是进入广州集中监管仓库的进口冷冻食品应通过“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进行预订,集中监管仓库对入库产品实施统一检验和消毒措施,并出具《广东省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库入库证明》。
四、集中监管仓库外的冷库,以及本市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单位生产经营进口冷冻食品,必须严格查验并留存“五证”,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证明、跨省试点互认省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库出库证明或广东省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库出库证明。
5.广州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其他事宜仍按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的通知》(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的通知》(24号)执行。前述通知规定的相关事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广州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库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