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调整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措施的通知
(第33名)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进口冷冻食品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我市进口冷冻食品实施以下防控措施:
1.未通过跨省试点互认取得省内其他城市和外省市集中监管仓发货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必须进入本市集中监管仓进行每件待检和外包装件消毒。
二、持有省内其他地市集中监管仓库、外省试点互认省市集中监管仓库出库凭证的进口冷冻食品,可在我市正常流通使用。
三、进入我市集中监管仓库的进口冷冻食品应通过“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进行预约,集中监管仓库对入库产品实施统一检验消毒措施,并出具《广东省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库入库证明》。
四、集中监管仓库外的冷库,以及本市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单位生产经营进口冷冻食品,必须严格查验并留存“五证”,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证明、跨省试点互认省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库出库证明或广东省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库出库证明。
5.我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的其他事项仍按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下发的《关于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的通知》(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的通知》(24号)执行。前述通知规定的相关事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时间停止,另行通知。
广州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6月3日
附件:
广州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