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

草圣2022-09-09  14

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全文(2021年7月20日发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于2021年7月20日发布,对“落实一对夫妇可生育三个子女的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性措施,清理取消相关处罚,支持实施积极的生育支持措施”提出要求。政策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2021年6月26日)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重大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性措施,清理废止相关处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

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方针,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决策,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当前,进一步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落实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老龄化是全球人口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对经济运行的各个领域、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文化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有利于释放生育潜力,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

(二)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巨变。人口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变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有利于保持未来适度的人口和劳动力规模,充分发挥人口要素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本支撑和内需支撑。

(3)有利于平滑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促进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大众的生育观念已经普遍转向少生多育。经济负担、育儿和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成为制约生育的主要因素。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措施,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运行,有利于满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愿,提升生育水平。

(4)有利于巩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未来,中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改变,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仍将处于紧平衡状态。贫困地区和一些生态脆弱、资源匮乏地区人口与发展的矛盾仍将突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成果,引导不同地区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5)指导思想。坚持新的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发展新格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和配套措施,改革服务管理体制,增强家庭发展能力,促进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6)主要原则

——以人为本。顺应人民群众期待,积极稳妥推进生育政策优化,促进生育政策的协调性和公平性,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生育需求,统筹考虑婚姻、生育、养育、教育,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以平衡为主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要放在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现代化建设大局中,兼顾多重政策目标。要统筹考虑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以改革为动力。围绕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眼于现代化建设的战略安排,深化改革,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

——以法治为保障。坚持重大改革要依法进行的原则,把党领导人民长期以来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创新理念、改革成果、实践经验转化为法律,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新时期人口工作行稳致远,确保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㈦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体系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性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明显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高效运行,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服务水平符合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加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三。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结婚生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限制性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并废止相关处罚。会是家里,学校,就业等。和个人生育情况完全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推动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十)建立和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少”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关爱青年和养老功能。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和指导工作。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籍、医保、社保卡申领等“一出生一件事”联合组织。

(十一)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究。完善国民生活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密切监测生育状况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平台,整合、共享、动态更新教育、公安、民政、医疗卫生、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完善人口预测预警体系。

四。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十二)保护孕妇和儿童健康。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妇项目管理、危重救治、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能力和儿科建设,夯实县乡三级基层网络,加快补齐生育相关公共服务短板。促进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良、龋齿等危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和干预。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

(十三)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完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实施三级预防措施。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相关知识普及和咨询,加强婚前保健,推进产前优生健康检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进围产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范围,促进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做好出生缺陷儿童的基本医疗和康复工作。

(十四)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加强规划引导,严格技术审批,构建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严格规范相关技术应用。开展生育能力改善专题研究,规范不孕症诊疗服务。

五、发展普惠性护理服务体系

(十五)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市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工作机制,促进托幼服务健康发展。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逐步依法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发展智能育婴教育等新业态,培育育婴服务、奶粉乳业、动漫设计制作等民族品牌。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服务。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建设一批准入方便、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幼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托幼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幼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制定家庭托儿所管理办法。支持代际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料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拓展托儿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

(十七)加强综合监管。开展婴幼儿护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承担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承担起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评估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闭等特殊情况的应急机制。

六。降低生育、养育和教育的成本

(十八)完善产假和生育保险制度。严格执行产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育儿假试点,完善假日人工成本分担机制。继续保障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生育保险,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十九)强化税收、住房等扶持政策。结合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租赁公租房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给予适当照顾。各地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抚养负担,研究制定差别化租赁和购房优惠政策。

(20)促进教育公平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城市社区配套幼儿园治理,不断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间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切实解决“择校热”问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性为原则,全面开展课余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促进学校上课时间与家长下班时间的衔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将学生课外培训的频率和费用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二十一)保障妇女就业的合法权益。规范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护专项督查。为因生育而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工作与家庭平衡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弹性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适时修订完善现行休假和工作时间政策规定。

七。加强政策调整的有序衔接

(二十二)维护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对调整前普遍二孩政策中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继续执行现有的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建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加强立法,保护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救助和保障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救助制度,对救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免费或低价护理服务;对住房困难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特殊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落实好救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十四)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支持关爱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理入住养老机构、医疗等事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制度,织牢帮扶安全网。

八。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25)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26)动员社会力量。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和生育支持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救助、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护理服务等公益活动。以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为婴幼儿创造健康环境为导向,开展创建活力城市活动。

(27)深化战略研究。面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继续深化国家中长期人口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完善人口空布局,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人口学科和理论体系建设,发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库,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二十八)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结构变化,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生育优势子女,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破除天价彩礼等过时习俗,建设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九)加强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决定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及时研究解决新出现的、倾向性问题,确保生育政策优化取得积极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中央将适时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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