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项目有哪些政策优惠
支持栽培
第十条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项目所需资金,按照《银川市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由市、县(市)区、园区按比例承担,即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所需资金由市、区按7:3比例分担;涉及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需资金由各县(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解决。
第十一条培训人选确定后,按照一、二、三、四级每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培训经费标准,在三个培训周内分三次给予其所在单位或企业40%、40%、20%的专项经费资助。培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培训经费,支出应符合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各县(市)、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后备人才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培养计划,积极组织后备人才外出培训、学习和考察,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鼓励和支持后备人才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承担科研任务。组织后备人才到基层、企业和生产一线,开展专家学术交流、技术服务、知识培训等基层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后备人才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验研究资源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后备人才;在推荐自治区拔尖青年人才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银川市紧缺高精尖人才、银川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人才项目时,优先考虑后备人才。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市委人才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项目选拔培养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后备人才的日常培养、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县(市)、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任务、措施和考核指标。各培训单位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为储备人才提供充分保障,确保培训效果。后备人才自身要围绕自己的培养方向和目标,全心全意开展研究和攻关,力争早出成果,早发挥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营造爱才爱才的良好氛围,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树立人才典型,充分发挥后备人才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培养单位应当每年对照培养考核指标对后备人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主管部门。市人才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后备人才进行抽查。通过考试的人将获得年度培训资金。如果培训效果不明显,应及时调整培训计划;不适合继续培训的,停止培训,剩余资金不予拨付;对违规、弄虚作假者,取消培训资格,追回培训经费,并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