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银川市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办发〔2018〕3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银川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为银川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为实施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大力培养本土人才,紧紧围绕我市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选拔培养一批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层次人才,形成人才引领产业、人才集聚产业的良性循环。
第三条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计划在未来5年内,选拔培养不少于80名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一级)、150名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二级)、300名自治区级优秀青年骨干人选(三级)、800名市级优秀青年骨干人选(四级)。通过选拔培养,为自治区千人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和拔尖青年人才培养工程的重点人才计划和工程储备选拔优秀人才。同时,为我市培养一批具有一定科研水平、在行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项目面向全市企事业单位从事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的优秀人才,包括经济、科技、教育、卫生、哲学社会科学、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特别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纺织、酒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现代物流、新能源汽车、生命健康等重点行业。
第二章选择条件
第五条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良好的性格,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技术上刻苦学习,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本科及以上学历,一、二级后备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四级后备人才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成绩特别突出的,学历、职称、年龄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具备的学术水平和成绩条件:
(一)第一级后备人选。学术水平先进,思维创新,能够提出具有前瞻性和创造性的研究思路,引领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和重点领域的攻关;主持国家或自治区各类重大科研任务、重大工程项目或重大研究课题;专业表现突出,获得国家重要专业成就奖,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
(2)二级后备人选。获得一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五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荣誉和奖励;在教学、科研、医疗、工业、农业生产、技术推广等一线工作中具有较深造诣、熟练技能、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创新能力,对行业发展起到引领和带动作用,并得到行业认可的专业人才。
(3)三级后备人选。获得县级以上荣誉和奖励;参与重点项目、科研项目等。在地方一级或以上;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开发新产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有阶段性成果。
(四)第四级后备人选。获得地市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奖项;参与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表现突出、有培养前景的优秀青年人才。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七条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项目以3年为一个培养周期。从2019年开始,每年评选一次,一级20名,二级30名,三级60名,四级200名。
第八条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项目的评选,在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县(市)、园区、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根据以下程序进行选择:
1.推荐申报。采取个人推荐和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人选,按照隶属关系和归口管理的原则提交。
2.资格初审。县(市)、园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推荐人选。
3.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服务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确定人选级别,并提出建议。
4.求指教。建议考生征求纪委、公安、卫生等相关单位的意见。
5.公告。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审批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培养人选。
第九条被列入自治区千人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等重点人才计划和项目的人选,在我市本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中优先考虑,并给予培养支持。
第四章扶持培育
第十条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项目所需资金,按照《银川市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由市、县(市)区、园区按比例承担,即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所需资金由市、区按7:3比例分担;涉及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需资金由各县(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解决。
第十一条培训人选确定后,按照一、二、三、四级培训经费标准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在三个培训周内分三次按40%、40%和20%拨付给单位或企业专项经费。培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或挪用培训经费。支出应当符合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各县(市)、园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后备人才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培养计划,积极组织后备人才外出培训、学习和考察,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鼓励和支持后备人才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承担科研任务。组织后备人才到基层、企业和生产一线,开展专家学术交流、技术服务、知识培训等基层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后备人才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验研究资源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后备人才;在推荐自治区拔尖青年人才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银川市紧缺高精尖人才、银川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人才项目时,优先考虑后备人才。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市委人才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项目选拔培养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管理。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后备人才的日常培养、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县(市)、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任务、措施和考核指标。各培训单位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为储备人才提供充分保障,确保培训效果。后备人才自身要围绕自己的培养方向和目标,全心全意开展研究和攻关,力争早出成果,早发挥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营造爱才爱才的良好氛围,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树立人才典型,充分发挥后备人才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培养单位应当每年对照培养考核指标对后备人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主管部门。市人才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后备人才进行抽查。通过考试的人将获得年度培训资金。如果培训效果不明显,应及时调整培训计划;不适合继续培训的,停止培训,剩余资金不予拨付;对违规、弄虚作假者,取消培训资格,追回培训经费,并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