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山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相关困难群众认定和救助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粤府〔2022〕44号)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及中山市自然增长机制》(钟敏九字〔2020〕66号)等有关要求,决定调整我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困难群众认定救助保障标准。具体事宜如下:
一、调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1)全市低保标准由1120元/人/月提高到1160元/人/月,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在读学生(本科以下,含本科)、单亲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分类保障项目。低保标准的,按低保标准的40%,即464元/人/月,额外发放分类救助。
(二)城市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5倍,调整为1161元-1740元/人/月。
(3)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6倍,从1792元/人/月提高到1856元/人/月。
(4)实际上,孤身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是低保标准的1.6倍,从1578元/人/月到1856元/人/月(含分类救助补充资金和污水处理费)。
(五)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6倍,由每人每月157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56元。
(六)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2021年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1+2022年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比例)”计算,四舍五入为个位数,由1924.4元/人/月调整为1994元/人/月。
二。标准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分类救助、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实质无人陪伴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对本通知发布当月已登记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实际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核定月份进行补发。
(二)边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关于印发的通知》(钟敏酒字〔202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