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提供者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刷榜等方式诱导用户下载

曾志伟多高2022-09-08  26

国家网信办:APP提供者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刷榜等方式诱导用户下载

中国网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14日发布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新规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定》的修订发布,旨在进一步依法监管移动互联网应用,促进应用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6年8月1日实施以来,对维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移动应用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新的情况和问题不断出现,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形势的发展。新增规定27条,包括信息内容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类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管理。

新规提出,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自觉遵守公序良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网络清朗空。

新《规定》要求,应用提供者、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管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要按照新规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促进应用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新条例全文如下: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用信息服务,以及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分发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用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的活动。通过应用,包括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在线音视频、生活服务等。

本规定所称应用分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应用商店、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应用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地方网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用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网络清朗空。

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不得利用应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五条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管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2章应用程序提供商

第六条应用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信等服务的,应当基于手机号码、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虚假注册组织或者他人身份信息的用户,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应用提供者通过应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无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应用提供者提供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提供服务。

第八条应用提供者应当对信息内容的呈现结果负责,不得制作、传播违法信息,自觉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应用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用户注册、账户管理、信息审核、日常检查、应急响应等管理措施。,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

第九条 应用提供者不得以虚假宣传、捆绑下载、机器或人工刷机、刷机和分级控制等方式,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

第十条申请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应用提供者发现应用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应用提供者开展应用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过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保障数据安全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监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和公开的处理规则,遵守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的有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用户同意个人信息处理,也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各项义务,依法严格执行未成年人账号的注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应用提供者推出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鼓励应用程序提供者积极采用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应用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管理规则,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注册用户,应用提供者应当采取警告、限制功能、关闭账户等措施。,保留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应用分发平台

十七条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在上线运行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台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二)平台名称、域名、接入服务、服务资质、应用类别等信息;

(三)平台取得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材料;

(四)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文件;

(五)平台管理规则、服务协议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

国家网信部及时公布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应用分发平台名单。

第十八条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上架的应用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类别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应用分发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基于手机号、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申请上架的应用提供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根据应用提供者的不同主体属性,公示提供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方便社会监督和查询。

第二十条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响应等管理措施。

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对已上架更新的应用进行审核,对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或者违法经营类型的应用名称、图标、简介不得提供服务。

应用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应用分发平台应当核实相关许可;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范围的,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对安全评估进行核实。

应用分发平台应当加强对上架应用的日常管理,不得向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下载量和评价指标等虚假数据、存在数据安全隐患、违法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用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应用分发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管理规则,与应用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对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应用,应用分发平台应当采取警告、暂停服务、下架等措施,保留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立醒目、便捷的投诉举报门户网站,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完善受理、处置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引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合规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市场公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监督引导应用提供者、应用分发平台依法依规从事信息服务活动。

应用提供者和应用分发平台应当配合网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应用提供者、应用分发平台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分发平台,是指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28日公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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