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铁路分中心)决定自2019年7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2019年(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呼和浩特市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892元”的3倍,月缴存额上限为4242元。
2.2019年住房公积金年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S2/]呼和浩特四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月,呼和浩特五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铁路副中心缴存基数下限按呼和浩特市四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2019年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人(含“新市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年缴存基数按照“呼和浩特市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892元”的1-3倍(必须是整数倍)计算。每月最低供款额590元,每月最高供款额42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