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生育保险报销完整指南
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材料:
在职女职工怀孕后,符合生育政策的,怀孕三个月后,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生育登记资料原件及政策内备案表(一式三份),报参保登记的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登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手术前由单位经办人携带备案表,报参保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男职工失业配偶享受一次性补助的,需要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备案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生育医疗费用凭职工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尚未异地结算的,参保单位经办人在女职工生育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生育后,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并填写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向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或零星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住院或计划生育手术后申领生育津贴:应提供病历首页(或出院证明、出院小结)、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保单中生育登记信息复印件;
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后申领生育津贴:应提供门诊疾病诊断证明、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生育津贴无医疗费用自然流产、分娩:应提供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诊断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零星报销生殖医疗费用:生殖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另行提供,不提供生殖医疗费用对账单。
男职工失业配偶享受生育一次性补助:应提供符合零星报销的相关材料。
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需单独提供急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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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标准:
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一)产前检查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的支付限额为:
产前检查补贴:7个月以下孕妇产前检查补贴500元;7个月以上孕妇产前检查津贴增加300元。
门诊人工流产补助300元,门诊药物流产补助400元。
门诊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助200元。
女工1000元,男工600元。
绝育后再通3000元。
参保职工在门诊进行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助360元。
(2)住院分娩、流产、引产的支付限额为:
自然分娩: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分别为2200元、2000元、1800元。
剖宫产: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分别为5000元、4500元、4000元。
介入分娩: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分别为2800元、2600元、2400元。
人工分娩的干预措施包括产钳分娩和胎头抽吸。
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子):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00元。
住院:1500元,不分医院等级。
2019年11月1日起,住院支付标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自付比例为15%。生育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可以从女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自然分娩: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分别为4000元、2800元、1200元。
剖宫产: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分别为7300元、6200元、3900元。
胎膜早破(足月)阴道分娩(单胎分娩):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分别为4300元、2800元、1500元。
介入分娩: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分别为4500元、3600元、2700元。
人工分娩的干预措施有产钳助产、宫颈裂伤、会阴三度及复杂裂伤缝合、单胎臀牵引、胎头吸引、内外翻转、宫颈封闭、阴道壁血肿切开。
住院: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分别为1100元、1000元、900元。
住院:1500元,不分医院等级。
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子):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00元。
报销时限:
女职工怀孕满三个月后,参保单位经理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参保单位经办人应携带备案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后方可手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立即予以办理。
女职工生育后,参保单位经理应及时携带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和零星报销范围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职工生育待遇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立即批准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时限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参保单位应当在职工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后1年内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生育待遇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特殊情况下办理时限可延长至45天。
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三个月内申领。逾期未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