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健康管理

垂直电商2022-08-30  6

浙江关于科学精准做好重点人员健康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外防投入、内防反弹”总战略和“动态出清”总方针,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重点人员健康管理和全过程闭环控制,牢牢守住来浙人员和中高风险区返浙人员不失控、不泄漏的底线, 经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健康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医学观察的集中隔离。

集中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码”赋予红色代码,单间居住在指定的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尽量避免与他人直接接触。接收和释放隔离需要运输时,应规范实施个人防护措施,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米。避免严格交叉感染的发生。

14岁以下儿童、孕产妇、患有严重基础疾病、半自理且无自理能力的人群等。、不适宜独居的,经集中隔离场所工作人员评估后,可按《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特定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治办〔2020〕72号)执行;特殊情况下,经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同意,可实施居家医学观察。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的医学观察人员被给予红色代码作为他们的“健康代码”。在隔离期间,他们必须呆在室内,拒绝一切探视。在取货、放垃圾、核酸采样等开门环节要规范和落实个人防护措施。,而且开门前后都要做手卫生。共同生活的人的“健康代码”被赋予红色代码,控制措施和核酸检测频率等同于居家隔离生活的医学观察者;照顾被隔离人员时,要规范佩戴口罩,尽量减少接触,采取分餐制,避免共用餐具、毛巾、浴巾、床单等物品。隔离人员应使用专用餐具,有条件的使用专用厕所。

(3)居家健康观察。家庭健康观察者的“健康代码”被指定为黄色代码。他们住在一个单间里,使用单独的浴室。除非医疗需要,不要从家里出去;确需离家外出的,必须经负责其管控的村(社区)或单位同意。在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公共交通不允许“点对点”出行。原则上,核酸采样应由社区安排在家中进行。建议居家健康观察者单独居住;如果家庭成员需要共同生活,共同居住者的“健康码”将被赋予黄色代码,控制措施和核酸检测频率与家庭健康观察者相同。共同生活的人必须与居家健康观察者在家中相对独立生活,避免接触,不共用餐具、毛巾、浴巾、床单等物品。需要居家健康观察的,不具备居家健康观察条件的,可以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宾馆进行居家健康观察。

(四)日常健康监测。日常健康监测人员给自己的“健康码”一个绿色码,但要求控制活动范围,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会议、展览、游览、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不进入学校、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等特定机构。,且不得进入影剧院、歌舞厅、棋牌室、酒吧、网吧、公共浴室等室内封闭场所。各区市可在“场所代码”显示界面上标注,限制日常健康监测人员进入上述公共场所。在日常健康监测中,人们外出时应戴口罩,并保持安全的社交距离。原则上,在日常健康监测结束之前,他们不得离开他们所在的地区和城市。

二。优化入境人员的健康管理

对入境人员实施“7+7”健康管理措施:一是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第1、2、3、5、7天分别进行核酸检测,其中第7天为“双采双检”;若上述核酸检测为阴性,继续进行7天居家健康观察,第2、4、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则终止健康管理措施。

从我省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省内的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结束后,由目的地区政府负责统筹,实行闭环转运至目的地进行居家健康观察。目前仍处于7天以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的出入境人员,经1次“双采样双检查”后,可转入居家健康观察,超出天数可冲抵后续居家健康观察天数。

从我省口岸入境且目的地在省外的出入境人员,在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承诺7日内不返回浙江的,由省外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门确认并实施专人、专车“点对点”接运。“健康码”在离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时会被赋予黄色代码,7天后会自动变为绿色代码。不符合上述“点对点”接机条件的,继续在浙江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不具备居家健康观察条件的,可以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宾馆进行居家健康观察。居家健康观察期届满后,健康管理措施结束,“健康码”将被赋予绿码。可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离开浙江。

进入外省且目的地为我省的人员,在首次入境地实施健康管理措施满14天的,进入浙江后不需要控制;14天以下,进入浙江后,按照现行闭环运输要求运送至目的地,完成“7+7”健康管理措施。从上海口岸入境,目的地为我省的人员,在上海集中隔离3天后,运送至嘉兴继续集中隔离4天。期满后,由目的地区、市政府负责统筹,闭环运送至省内目的地,进行7天居家健康观察。

三。优化主要家政人员的健康管理

(1)对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人群实施“7+7”健康管理措施。

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人员应推迟来浙和回浙,待所在地区风险等级降至低风险后再安排出行。对来浙和回浙人员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

省外有社会阳性感染者,但尚未划定中、高风险区的,经专家判断,阳性感染者的居住地、活动场所、工作场所可参照中、高风险区进行管理。省外中高风险区划分单位小于乡镇(街道)的,上述中高风险区所在乡镇(街道)来浙回浙人员可视为中高风险区来浙回浙人员。

(二)“7+7”健康管理措施参照全封闭式或静态管理区内人员及同时陪同人员执行空。

对于来浙江和返回浙江的疫情已在社区传播的地区以及当地政府已宣布实施全域封闭管理或静态管理的地区,可参照实施“7+7”健康管理措施。地方政府取消全域封闭管理或静态管理后,对来浙人员和从原控制范围内非中高风险区域所在的县(市、区)或直辖市街道(镇)返回浙江的人员,不再实施相应的健康管理措施。

对于与阳性感染者同时、同时空出现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参照实施“7+7”健康管理措施。

(3)对国内疫情高发区所在县(市、区)或直辖市街道(镇)的其他人群、临时交通管制区的人群实施“3+4”健康管理措施。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市、区)或直辖市街道(镇)的其他人员来浙,无必要返回浙江,待所在地区风险等级降至低风险后安排行程。对来浙和回浙人员实行“3+4”健康管理措施:一是进行3天居家健康观察,第1、3天分别进行1次核酸检测;上述核酸检测阴性者纳入日常健康监测4天,第2、4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终止健康管理措施。

(四)对来浙人员和离开所在地区、检出核酸的全地区、经过有疫情风险的交通枢纽后返回浙江的人员,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

对其他来浙人员和返回国内疫情高风险区所在区、市或直辖市的浙江人员,要求旅客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离境的,实行7天日常健康监测:第1、3、5、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终止健康管理措施。

对尚未划定为中高风险区,但已感染阳性人群并实施全球核酸检测的重点地区,在划定的核酸检测范围内,来浙人员和回浙人员可参照上述健康管理措施执行。如果后续划定中高风险区,来浙和回浙人员的健康管理措施将按照中高风险区进行变更。

对已被机场、火车站、客运站、水运码头等交通枢纽的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感染,但未被划定为中高风险区域的人员,经综合评估后,可参照来浙人员及从或经上述交通枢纽返回浙江的人员执行上述健康管理措施。后续被指定为中高风险区的,按照中高风险区对来浙人员和回浙人员变更健康管理措施。

(5)根据疫情发生省份的人群分类开展健康管理措施。

对省内中高风险区或有社会阳性感染但尚未划定中高风险区的人群,按照当地公布的中高风险区或封闭控制区、控制区、预防区的范围实施健康管理措施。其中,对省内中高风险区和封闭区的溢油作业人员实施“7+7”健康管理措施;对省控区溢出人员实施“3+4”健康管理措施;对省内防溢人员实施7天的日常健康监测。疫情所在设区的市,如发现上述外溢至本市其他县(市、区)人数较多,且集中隔离场所等资源无法满足的,经省疫情防控办同意,可临时变更对上述人员的健康管理措施。

(六)其他临时性卫生管理措施。在疫情严重的地区或者场所,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疫情防控办批准,可以对有疫情相关地区居住和接触史的人员进行宣传管理,或者临时采取其他健康管理措施。

四。阐明与健康管理相关的要求

(I)具有健康管理措施的人的可追溯性。实施健康管理措施对应的控制人群健康管理措施的追溯日期,根据当地发布的相关公告确定;相关公告未明确的,一般以公告确定的阳性感染者发现日期追溯7天,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

(二)卫生管理措施的开始和结束。健康管理措施应自关键人员离开中高风险区或其他疫情相关区域之日起计算。当中高风险区降为低风险区时,仍处于健康管理状态的人员,在其阶段的健康管理措施结束时,若核酸检测为阴性,可解除整个健康管理措施;中高风险区降为低风险区后来浙和回浙的人员,不再纳入健康管理。

五、完善《卫生法》分配规则

(1)对高危人员进行红色警戒。

对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正在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包括密切接触者、外来移民、来自我国高危地区的人员等。)、不明原因发热患者以及其他必须纳入红色代码管理的人群,“健康代码”将被赋予红色代码。

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收容医院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接受治疗或者隔离观察;对其他红色代码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红码人员出行要“点对点”运送,全程严格封闭管理。

(2)将黄色代码分配给具有中等风险状态的人员。

对报告出现发热、气短、呼吸道症状的人员,正在开展家庭健康观察的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纳入黄码管理的人员,将黄码赋给其“健康码”。

黄色代码工作人员必须住单间,使用独立卫生间,除非就医必要,不出家门;确需从家中外出的,必须经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同意。在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公共交通不允许“点对点”出行。

在全省各地落实重点行业人员核酸监测要求时,对未按时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可赋予临时“健康码”以黄色码,督促其及时进行核酸检测,采样后自动转为绿色码。

(3)给处于低风险状态的人发绿色代码。给红色代码和黄色代码之外的人的“健康代码”加上绿色代码。除日常健康监护人员必须控制活动范围外,绿码人员一般不限制其出行或活动。

(4)疫区的人可以给红色代码,也可以给黄色代码。疫区人员由省疫情防控办根据国家新冠肺炎疫情分级要求,综合研判后进行动态调整。疫情严重的地区或场所,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疫情防控办综合评估批准,可对有疫情相关地区居住和接触史的人员纳入红码或黄码管理。

六。促进“卫生法”的准确应用[S2/]

(1)可能被分配红色代码或黄色代码的关键人员最初根据所涉及的最高风险被分配代码。对于经研判后可能被赋予“健康码”红色码或黄色码的重点人员(如需要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观察的人员),省大数据局在对人员进行初始赋码时,可根据可能存在的最高风险进行赋码;社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跟踪并做出相应登记判断后,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会更改“健康码”。

(2)可能被分配绿色代码的关键人员最初可能被分配黄色代码。对于经研判后可能被赋予“健康码”绿色码的重点人员(如进行日常健康监测的人员),为充分发挥“健康码”对重点人员的发现功能,暂时限制其自由流动,省大数据局可对初始码赋予黄色码;核酸检测等相应措施落实后,社区管理者会根据自身所处的健康管理阶段,改变或维护“健康代码”。

七。加强区域调查和社区控制

(1)加强对区域调查的控制。各地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网格”的作用,推动区域查控专班成员单位相互协作,及时处理、研判、推送疫情涉及的重点人群数据,通过上下联动,形成风险人群数据比对、调查、处置、反馈的闭环,落实重点人群管控。

(2)加强社区网格化调查。充分发挥基层摸排主动发现重点人员的作用。完善党员干部带头登记排查制度,加大村(社区)网格化力度,全面掌握常住人口情况,确保不留一人。安排时,要询问本村(社区)居民及其亲属是否有在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居住史和近期在国外居住史,是否全程接种疫苗。加强对村(社区)出租屋、外来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做好7天内居住历史的查询核实工作。

(3)加强个人自愿申报。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强化来浙和回浙人员的主动申报意识。有在我国高风险地区设区市或境外居住史的人员,回浙后应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或单位报告,配合信息登记,立即开展核酸检测,并根据核酸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四)严格执行违章处罚。

对不主动申报、申报过程中隐瞒行程、未履行相应卫生管理等防控规定,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故意隐瞒病情、隐瞒旅行信息(特别是在中高风险地区和有疫情地区居住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罚。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碍传染病防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冠肺炎感染者隐瞒病情、隐瞒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本通知精神,各区市可因地制宜细化优化疫情防控具体措施,切实做好新旧卫生管理措施的衔接过渡,加强相关工作要求的宣传引导,同时坚持科学应对精准施策,坚决防止简单化、不顾实际的“一刀切”,防止层层加码、过度防疫。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张)

202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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