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局、卫健委、财政局:
为有效应对疫情变化,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现将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为250403101。详情见附件。
二。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最高总费用不超过15元/次,其中,项目最高价格为5元/次,检测试剂(含采样仪器)按照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错率政策。
三。群众单纯进行新冠肺炎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免收一般医疗费用(门诊诊疗费、挂号费);“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不得对自测患者收费。
四。新冠肺炎抗原检测试剂专项集中采购的成果已经付诸实践。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新冠肺炎抗原检测试剂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按规定在省级医疗器械采购平台采购。对疫情防控急需、线上一时满足不了供应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可联系线下生产经营企业按选定价格临时采购,临时采购完成后按规定及时在采购平台登记。各地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医疗机构抗原检测试剂采购供应的监管,建立供需对接和供应质量的通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满足疫情防控需求。
五、费用担保。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5日内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和体征,新冠肺炎抗原检测项目和检测试剂(含采样仪器)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目录管理,参保地核酸检测按现行医保政策支付。未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个人负担部分和所需经费由基层医疗机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省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山东省新冠肺炎抗原检测实施方案(试行)》,对不符合方案要求的抗原检测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新冠肺炎保障抗原检测费用的国家政策出台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及时调整和维护相关信息系统,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检测,及时落实政策要求。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
本通知自3月23日起施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表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0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