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做好承办担保贷款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承办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省人社字〔2020〕203号),对贷款对象、贷款人审核标准、贷后管理、风险防控等进行了明确。@想创业的朋友们,这些内容你们一定要知道!让我们来看看!
一、贷款对象
定义十类人群为个人贷款对象
《通知》明确,个人贷款的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无固定工作的个体经营者,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是指处于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
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且失业一定时间未能实现就业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人员。
3。复员退伍军人
是指复员军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转业干部(不包括已被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退伍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是指服刑期满或者假释考验期满的罪犯。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归国留学生)
指高等院校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
6。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是指承担去产能任务的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的农民工
指户籍在农村,离开户籍所在地转移就业取得工资或经营收入,在本县(含)以下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8。网络商家
是指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商创业者。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是指纳入扶贫开发体系的贫困人口(包括享受扶贫政策的人员)。
10。农村个体农民
指户籍在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
合伙企业家也可以申请
合伙企业由符合个人贷款目标的人建立;符合个人贷款条件的人员在同一经济实体内创业,并作为一个组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创业合伙人和创业者要符合个人贷款的条件。
小微企业申请贷款需要这些条件
小微企业需符合《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分类办法(2017)》(资〔2017〕213号)的规定,且当年(资格审查前12个月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新招用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人数的15%(100人以上企业为8%),且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新增网约车司机等5个群体作为扶持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新增贷款,以下群体纳入支持范围: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
专门为租赁业务购买汽车的个人;
买车加入网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要求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并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借款人资格
促进一次性完成贷款和担保程序
《通知》强调,各地要合理设置贷款评估审批要求,运用信息共享技术,利用大数据比对手段,实行人社部门审查借款人资质、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协同核实的,可以不提供相关纸质材料。
推进电子审批,一次性完成申请受理、材料审核、信用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个人、合伙或组织风险借款人对此进行验证
《通知》指出,在借款人如实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础上,各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
审核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信息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应与全省失业登记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核实,领取营业执照时申请人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办理。
2。就业困难人员
应与河北省就业困难人员数据信息进行对比验证。
3。刑满释放人员
核实司法部门的释放证明等材料。
4。复员和退伍军人
核实退出现役证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转业军官证明、自谋职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信。
5。大学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应比对核实全省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毕业证书无法通过系统比对验证,大学生村官要验证相应材料,归国留学生要验证学历等相应材料。
6。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需要与去产能职工安置管理制度进行对比验证。当年未完成去产能任务的,应核实相应材料。无法进行网上比对的,应提供相应材料。
7。返乡创业的农民工
应当与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登记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核实,或者核实户籍信息等材料。
8。网络商家
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登录网商业务页面,核实申请人的业务信息。
9。为贫困人口建档立卡
要与扶贫部门对贫困人口的数据信息进行比对核实。
10。个体农民
与申请人的户籍信息进行核实。
以上10类人员应与省人社系统数据库进行比对,核实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参保(含企业职工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就业状况等信息,或提供相关材料。同时,要对借款人的创业经营进行实地考察,真正认定借款人的主体资格。
检查业务项目信息。需要与工商登记的协同数据信息进行比对核实,或者核实民办非企业登记信息等。
查看合伙创业的相关信息。创业要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合伙协议。对于创业者,需要查看经济实体是否与创业者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小微企业借款人验证这一点
1.小微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3.企业职工花名册和新招聘人员的劳动合同。
4.招聘合格人员的人员类别证明(与个人、合伙或组织创业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材料相同)。
三。贷后管理
原则上,贷款资金应以非现金方式使用
《通知》强调,加强贷后管理,各地要会同经办银行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金使用跟踪管理机制。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回访,跟踪检查创业项目和经营情况,了解贷款用途,督促经办银行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借款人的创业启动资金、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使用,防止违规使用、出借和挪用贷款资金。
1。贷款资金的实际使用
检查主要贷款资金是否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规挪用、转借他人、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从事股权投资、违反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等。
2。借款人的生产和经营
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收入、成本等影响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的变化情况。、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企业是否发生法人变更或注销。
3。担保能力的变化
检查主要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抵押物,是否存在实物状态、价值变化、权属变更等情况。
4。借款人贷款资格变更
借款人的贷款资格是否发生变化,变化后是否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等。
四。风险防控
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已发放的贷款将被收回
《通知》指出,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针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和贷后管理中查实的问题,制定研判机制和防控措施,强化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1.发现贷款资金用途与担保合同约定的用途不符的,应及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终止担保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发现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取得贷款的,应当立即解除担保合同,追回已支付的贷款及利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如发现借款人贷款资格变更、法人变更、营业执照注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等。,使其不再符合贷款条件,在借款人资格发生变化的当月终止并解除担保合同,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通知》强调,创业担保贷款是支持小微企业个人创业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政策措施,在支持创业者创业成功和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社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勇于承担责任,切实落实承办担保贷款政策。要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操作流程,优化经办服务,防控各类风险,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全省创业担保贷款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