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河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正式印发实施。明确了公众举报渠道,大幅提高了奖励标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同时,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2018589号)废止。
可以通过这些渠道进行举报
电话举报电话:0311-12369电话举报
微信举报:“12369”网络举报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网上举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
信访举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中心。
举报人必须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获得奖励
办法明确了举报人获得奖励应满足的条件:
举报人应为其真实姓名,并有详细准确的通讯和联系方式;
线索必须包括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情况,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核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线索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提前掌握或调查,也未被新闻媒体曝光。
举报这些违法行为可以获得10万元的奖励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以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逃避监管,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和有毒物质的。
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举报这些违法行为可以获得5万元的奖励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吨以上(含)三吨以下(不含)的。
排放含有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含三倍)的。
含有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含)的。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举报这些违法行为可以获得10000元的奖励
排放含有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下(不含三倍)
含有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下的。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水污染物,私设暗管,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
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暂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运行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生态主管部门已责令违法企业停产、查封、扣押,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
举报这些违法行为可以获得5000元的奖励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0.1吨以上(含)不满1吨(不含)的。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未建设或者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的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办法规定,以下情况不予奖励:
举报对象不明、举报事实不清、举报线索不具体的;
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编造虚假举报材料,对被举报对象进行敲诈勒索的举报行为;
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调查,或者在整改期内未结案的;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举报人明确放弃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
举报人是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
举报奖励的发放和领取时限及方式
对获得举报奖励的,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信访机构将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奖金之日起90日内领取奖金,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名称、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以转账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励资金。
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奖的,应当自举报人获悉领奖之日起90日内领取,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奖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名称、银行编号和银行账号。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将奖励资金以转账方式发放给受托领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