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个人在云南省内将自有住房出租或向承租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和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 6309号)
1.个人将在云南省内拥有或者租赁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应当按照“财产租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的,应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纳税人实际承担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的,按照租金收入的5%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减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以一次性收租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可凭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在相应租赁期限内按月平均分享。
不及物动词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促进云南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等规定,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对象。个人在云南省内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取得租金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属于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税行为。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二条强调了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款、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纳税人实际承担的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公告》第三条规定了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第四条强调了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和税率。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第五条规定了个人一次性收取租金的问题。个人以一次性收租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可凭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在相应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平均分享。
三。公告的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