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工伤鉴定在哪里

西欧国家2022-08-28  14

昆明工伤认定指南

一、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受到伤害的;

(3)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职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

二。昆明市工伤认定申请条件

云南省、昆明市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准备需要提交的材料,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在准备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后,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三。昆明工伤认定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3份;

2.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1份;

3.疾病诊断证明原件一份;

除上述材料作为必要部分外,还应根据事故类型和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1 .本单位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

2.一份受伤者的陈述和医疗记录;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4.间接证人材料两份;

5.图片、声音、视频资料等。受伤当天;

6.有效的死亡证明;

7、报警、报告或120急救凭据或证明材料;

8.委托的,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9.受伤者和两名间接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具的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四。昆明市工伤认定流程

1.申请人应携带所需材料到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接收并出具收据;将材料装入信封,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人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3.昆明市人社局工伤处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决定书,并将受理决定书传送至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受理决定书;

4.将申报材料转交分管领导审批,出具意见,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对人员伤亡较大、事实不清的,进行实地调查)。审批通过后,打印《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传送至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

5.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工作人员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携带回执领取确认结论。

五、昆明市工伤认定办理地点

工区锦绣街1号(春荣街1号)市行政中心综合楼二楼综合窗口

电话:0871-63149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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