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伤残赔偿标准

防汛沙袋2022-08-26  18

呼和浩特工伤赔偿标准

医疗补偿标准

一、带薪停工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发放。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期满后仍需治疗的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护理费用

1.标准:(1)带薪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伤残评定后需要护理,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占地面职工年平均月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伤残赔偿标准

呼和浩特的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一至十级不同。

一级,一至四级残疾: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27个月工资;两级25个月工资;三级23个月工资;四级21个月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第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是本人工资的85%;三级工资的80%;四级工资的75%。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他们的标准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级、五级至六级残疾: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

2.伤残津贴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三级、七级至十级残疾: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13个月工资;八级11个月工资;九年级九个月工资;七个月的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就业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就业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标准

1.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标准: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因工死亡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无劳动能力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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