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非法校车致学生死亡事件在我国多地发生,为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国家下大力气整治非法校车,加大校车财政投入。法律规定无资质幼儿园不得办幼儿园,对校车司机也做了要求。驾驶校车的具体条件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解答相关知识。
开校车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的记录;
(3)无造成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醉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无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5)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及其他可能危及驾驶安全的疾病,无酗酒和吸毒记录。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申请注销;
(二)60周岁以上;
(三)对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醉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记满12分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六)传染病、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交通安全的疾病,以及酗酒、吸毒记录。
校车驾驶证签注的机动车驾驶证未被收回的,校车驾驶资格宣告无效。
二、校车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未尽到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无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任何非法所得都将被没收。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规定,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学校的负责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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